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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出台

  2019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第131号令,该《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7章31条,包括“总则”“机构和人员管理”“职责权限”“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责任追究”“附则”。

  《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架构和方式。规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和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的12项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享有查阅资料、参加或者列席会议、检查、调查取证等11项职权。

  《规定》明确,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并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参考。

  《规定》还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8项职责。(樊宝银 朱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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