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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1.4亿净利假账过关 国海证券承销0.9亿债食苦果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刘某某、关某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刘某某为为中联物流公司代理记账。2010年至2013年下半年间,中联物流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2013年下半年,中联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关某、陈某2为达到顺利发行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的目的,在明知公司财务状况不符合发债要求的情况下,伙同刘某某及中联物流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向承销券商国海证券提供虚假财务数据。

  关某伙同周某、刘某某通过制作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凭证”等财务凭证及虚假财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并通过亚太会计事务所出具了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6.7亿余元,虚增利润1.4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17万余元的审计报告。

  国海证券依据上述虚假的财务数据决定对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私募债券项目立项。2014年1月,承销券商国海证券出具了包含上述审计报告数据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4年3月至7月,中联物流公司以上述募集说明书向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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