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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定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条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提升服务品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开展“绿色网吧”建设工程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信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管理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归集、评定和应用信用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本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所依据的信息资料是指文化和旅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从事上网经营服务活动中形成或获取的可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的客观数据资料与有关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资料的采集、归集、应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维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信息归集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四种类型。

  基础信息包括信用承诺、基础资料、标志标识、内控管理、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签约员工、房租金额、设置包间、网络带宽等信息资料。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构成通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动申报、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产生或获取、其他部门产生或获取等渠道进行归集。

  第八条成立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网络软件行业人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企业代表等组成。按照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复核、评审。

  第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按照《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所采集的资料信息通过“南京市文旅信用管理平台”数据库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得分用“信用分值”表示。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其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况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5.在近一年内发生重大不良舆情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对信用等级有较大变动时,及时评定。

  第十四条对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告知提醒,并教育督促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规范相关行为;

  1.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进行提醒,并责令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整改;

  第十七条经审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通过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信用南京网站予以发布公示。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依本办法公示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在信息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和处理,对确有错误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应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依本办法公示的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C级的,可以进行信用等级修复。采取书面形式向市文化和旅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修复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复工作,对确有错误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的,经评审委员会复核予以更正或修复。

  第二十条在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评定机构及其有参加人员不得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如若违反将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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