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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楼市网南通首例“涉房地产楼盘标识侵权案“审理终结

星河湾公司认为,炜赋公司系未经授权擅自将其商标作为楼盘名称使用,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其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与宏富公司一起作为原告向南通市中级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炜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各类损失合计25万元。

其中,“星河湾花园”属低价位普通商品房,价格由限定,销售对象为拆迁户,因保留该地原有两条河流穿过小区,故以“星河湾”命名,“星河湾花园”一、二期工程均为普通住宅商品房项目,未对社会公开销售,且拆迁户是根据拆迁合同取得房屋。同时,小区大门处除标注“星河湾花园”名称和炜赋公司的注册商标,还在小区内每幢楼的侧面均标注有炜赋公司的注册商标和“炜赋房产”字样。

因为开发了一个名为“星河湾”的楼盘,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富公司)以涉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告上了法院。

2011年7月11日,南通市中级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诉讼请求。两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审理认为,“星河湾花园”作为楼盘名称合理正当,不会造成相关购房者对涉案楼盘产生误认或混淆,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历时一年多的审理,4月20日,江苏省高级作出终审判决,炜赋公司不构成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驳回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上诉,维持了南通市中级的一审判决结果。据悉,这是南通首例涉房地产楼盘标识侵权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炜赋公司在南通市先后开发了多个安置房项目。因安置房项目是工程,炜赋公司在命名小区名称时,取“心”字谐音,均以“星”字开头。2005年至2010年,炜赋公司共开发了13个以“星”字开头的住宅小区,如星辰花园、星通花园、星港湾花园、星润花园等。

2010年9月30日,星河湾公司发现炜赋公司在南通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名称叫“星河湾”,遂要求炜赋公司停止侵权,但炜赋公司对此未予答复。

2001年以来,宏富公司在广州开发多个以“星河湾”作为名称的高档商品房住宅。2002年9月和2003年9月,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两个“星河湾”服务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与管理,两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2008年7月,宏富公司将两商标转让给星河湾公司。2004年以来,宏富公司的关联企业先后在、上海和山西太原开发了“星河湾”地产项目,均为高档商品房住宅。

南通市中级经审理认为,在选择商品房时,会关注楼盘的品质和地段、房型、小区规模、周边的、配套设施、交通状况、开发商的信誉和实力等多个方面,一般均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前提,不会只因品牌或楼盘名称而盲目选购。“星河湾花园”系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项目,在价格、销售对象等方面与原告的“星河湾”高档住宅商品房具有本质区别。消费者不会将“星河湾花园”与注册商标、或原告开发的“星河湾”楼盘存在特定联系之误认,不会造成混淆。

摘要:南通首例“涉房地产楼盘标识侵权案“审理终结。因为开发了一个名为“星河湾”的楼盘,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富公司)以涉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告上了法院。

一、二审认定不侵权

发现同名楼盘,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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