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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抢票被判刑,“倒卖车票罪”需重新审视

□朱昌俊 

春运火车票已进入销售高峰时段,不少热门路线依旧是一票难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面上运营的抢票软件近60家。虽然12306多次声明,只有官方渠道最靠谱,12306已经开通了“官方抢票”的候补功能,但回家心切的人们还是会尝试用各种抢票方式。前不久,江西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倒卖车票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福,通过抢票软件替实际购票者抢票,构成了刑法中的倒卖车票罪。那么同样是有偿抢票,为何网络平台可以,个人就不行呢?

其实,该案并不算“新闻”了。因为早在去年9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就一审判决刘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1万元和作案工具。随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眼下的春运“抢票”高峰期再来审视这样一个争议性极大的案例,或更有助于我们厘清有偿抢票行为中的“罪与罚”。

此前的法院审理认定,刘某为他人有偿抢票,已经构成刑法中的倒卖车票罪,但是很显然,近几年各个网络平台推出的抢票软件,其实同样是有偿抢票。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在抢票软件刚开始出现时,也面临不小的争议。尽管当前依然有消费者吐槽在抢票软件上加价也抢不到票,可抢票软件本身存在合理性的争议已经大为减少。就此而言,在各式抢票软件被社会所整体接受的大背景下,依然将个人有偿抢票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置范围,恐怕并不妥当。

事实上,抢票软件被社会所逐步接受,其实已经释放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那就是在实名制购票时代,不能再完全照搬原有的刑法规定去随意翻开“倒卖车票罪”的老黄历了。毕竟,实名制购票后,有偿购票,只能是一对一的购买,这与前实名制时代的黄牛“一买多”式囤票,乃至黄牛与铁路系统内外勾结的倒票行为,显然有着明显不同,其可能对购票秩序带来的影响,也与过去的倒票不可同日而语。这也或是抢票软件被不少人接受的最大原因所在。如果在抢票软件的存在被默许的情况下,对个人有偿抢票行为祭起刑法大旗,既有违刑法该有的谦抑性原则,也未免给人以捏软柿子的嫌疑。

正如有律师所指出的,一般的有偿抢票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消费者选择更为便利的平台代自己购票,且自愿支付未超出合理范围的报酬,这应该是民法而非刑法规制的范畴。而这样的行为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特别是在购票难的春运期间,那么法律对类似行为的定性就应考虑这个现实。当然,面对业已变化了的社情,对于有偿购票行为,或的确如专家所建议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边界,如规定收益超过一定金额,可以认定为抬高价格,倒卖火车票,低于一定价格,则属于劳务行为。但在这个边界被明确之前,对个人以刑法“伺候”还需审慎。

这个案例的出现,在一个快速发展、新技术应用不断加速的时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背后蕴含着多重社会关系的失衡。比如,快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及观念与法律调整的相对滞后;比如个人行为与企业、机构行为在不同状态下的不同定性。仅举一例,网约车在最初零星出现时,也在不少地方被定性为“非法”,但当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管理上需要做的就不能只是作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而是思考如何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就此来说,包括抢票软件在内的有偿购票行为,都是时候在法律上获得一个更明确的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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