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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评:疫情防控要“抓早”“抓小”防范于未然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常见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置?处置的法规依据有哪些?2月10日,陕西省纪委监委印发《疫情防控常见违纪违法行为法规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法规适用指南》),推动疫情防控违纪违法行为处置工作规范化、精准化。

“抓早抓小”治病于未然。在《法规适用指南》中明确疫情防控“政治责任感不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能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工作患得患失、裹足不前”等13种违纪情形,强调“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等11种违法情形。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挺在前面,为疫情防控立规定矩,引导党员干部及时认识错误,防止小错酿成大祸。功夫用在日常,以抓早抓小防范于未然,实现惩治极少数,就能彰显出严管就是厚爱,教育大多数的效果。

严管就是厚爱。惩处不是目的。诚然,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不排除个别党员干部故意隐瞒本人及近亲属疫区接触史,不报、漏报相关人员疫区接触史;纪检监察机关对媒体报道、群众反映的涉及疫情防控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等均属于疫情防控违纪行为。看似抓的小事小节,但实则不容小觑,这无疑给打赢疫情防控战设下一道道无形的“门槛”,让无死角的防范平添一定的难度。藉此,严管需要多管齐下,对党员干部思想上、言行上所反映的问题线索上准确分类、精准把握、抓常抓长,需要予以依规严处。

“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小病不治,拖下去就有可能成为大病;小错不纠正,发展下去就有可能铸成大错。现实中,不单是诸如疫情防控的纪律要求,在一定的语境下,一些党员干部在面对一些规章制度时,心存大家在同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抬头不见低头见,抹不开面子、张不开嘴;把对别人善意的提醒错误的认识,主观以为是在“找茬”;对个别同志指出问题时轻描淡写,问题落实不到“点上”,戳不到“痛处”,存在顾虑,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等如是。那么,以制度为依托,清晰标出“警戒线”,就能很好的构筑防护堤。

以问题为导向,对症开好“康复药”;以法规为落点,适时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若有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在防疫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有其他贪污、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由监察机关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调查处置。如此,把问题消化在萌芽状态,从而确保所有的党员干部心中有责更有“戒”,有“畏”更有“为”,不以疫情防控“事不关己”而喜,不“敷衍塞责”隐瞒而悲。

打好“预防教育”针,让廉政警钟长鸣;布好整改排查网,让抓早抓小成常态;搭好“警戒桥”,让党员干部不掉以轻心。毫无疑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制定的疫情防控《法规适用指南》,是警醒也是一种厚爱。笔者相信,用好指南,就能令党员干部出汗、敬畏,不失为一剂预防针,从而起到“祛病健身”之功效。( 文/鱼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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