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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案”肇事者再次被鉴定为病一遇难者父亲接受结果

  事发20个月后,此前备受关注的南京“宝马车肇事案”,因为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再次回到视野。

  2015年6月20日下午2点,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现场视频显示,一辆马自达轿车被宝马车拦腰撞断,碎片铺满面。

  同 年8月31日,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肇事者宝马车驾驶员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障碍,有刑事责任能力”。遇难 者家属不接受,提出补充鉴定。2016年5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做出决定,对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3月1日,中国大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给出第二次鉴定结果,维持首次鉴定意见。多名法律界人士透露,法院在判决时,上述鉴定结果将使肇事者获从轻或减轻处罚。

  南京“宝马案”现场,2015年6月20日,江苏南京一口发生多车相撞事故致2人死亡。图为被撞的马自达轿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5年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石杨、友谊河口,一辆南京牌照的马自达轿车,遭到一辆西安牌照的宝马轿车横向撞击,车身解体,车内两人当场死亡。随后,宝马车还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警方在距离现场三四百米处,找到满脸是血的宝马车驾驶员,并将其控制。南京警方确认,宝马车通过口时,车速高达195.2公里/小时。

  事发后,南京警方称,肇事者王季进无吸毒史、未酒驾,系普通商人。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直属向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请批准肇事者王季进。

  2015年7月初,王季进妻子委托律师,申请对王季进进行鉴定。当年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障碍,有刑事责任能力”。

  由于遇难者家属的不同意见,2016年5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做出决定,重新鉴定。

  3月1日,重案组37号探员获得的一份由中国大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第二次鉴定结果,维持了首次鉴定意见,王季进被评定为“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鉴定书,获得包括警方、律师在内的多名涉案人员确认。事发近两年,该案仍未开庭。

  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维持此前“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 资料图片

  3月1日,获得这一鉴定结果后,遇难者马自达车驾驶员薛某的父亲薛玉翔告诉,两年来,自己几乎没有睡过一天好觉。

  薛玉翔:拖了这么久,已经没有什么期待了。我就拆开,然后从头到尾慢慢看,看到最后说,有“刑事责任能力”,心里什么都没有想,一片空白。

  薛玉翔:生活全变了。我原来是江苏省冶金机械厂的工人,2000年了,后来因为身体不好,一直在家。生活来源就是孩子给钱。现在就靠朋友救济,这一家吃一点,那一家吃一点。

  薛玉翔:那天,孩子说要出门接一个同事,然后就走了,隔了几分钟,就出事了。邻居没敢直接跟我说,过来就问我,你家孩子在不在家,我说不在,他们让我去口看看,离我们家很近,就两三分钟。乱哄哄的,满地都是车碎片。后来让我回家等消息。你知道什么叫坐立不安吗?就是有一点希望,又觉得其实没希望。

  薛玉翔:先把现在过好吧。两年了,没有一天能睡好的。不喝酒就睡不着,我知道喝酒对身体不好,但是就是睡不着,能有什么办法呢?做梦老孩子问我,钱够不够花。太可惜了,才25岁。

  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再次确认了被鉴定人案发前已处于病状态。 资料图片

  在第二次司法鉴定书中,鉴定方提出,王季进本人“否认病史”。而此前,南京警方一名曾参与侦办该案的称,王季进后,曾出现,用头等行为,因此在王的家属提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要求后,警方采纳并委托受理。

  遇难者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艳秋确认,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嫌疑人及人家属可以个人名义,向司法机关提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申请。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再委托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曹艳秋同时透露,首次鉴定由肇事者家属提出申请,而第二次鉴定,则由者家属提出。

  上述表示,为公平,指定司法鉴定机构时会进行摇号,随机决定实施鉴定的机构。

  疾病不同于生理疾病,无法用识别,通常也无外在反应,在此案中,如何区分正常的心理压力与障碍的界限,成为关注热点。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曾公开表示,在首次鉴定过程当中,5位参与鉴定的医生分别单独阅读了机关送检的所有案卷,包括有关视频资料,并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了目击者。最终,综合各方面情况给出“急性短暂性障碍”这一鉴定意见。

  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副主任李献云介绍,如果要确诊“急性短暂性障碍”,需患者同时具备、妄想和别人等症状,且没有超过一个月。

  南京脑科医院心理卫生专家陈建国说,在司法鉴定中,类疾病的认定包含一个人的认知、行为和过往经历,无限逼近案发时的状态,尽可能还原嫌疑人活动。他表示,从理论上来说,蒙混过关,“可能性非常低。”

  南京资深俞曦说,在办案中,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记者注意到,南京警方此前认定,王季进超速、闯红灯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多名法律界人士确认,“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果,在量刑上有利于肇事者王季进。

  而曹艳秋称,“刑事责任能力”指尚未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病人,不同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

  南京多名系统工作人员向重案组37号探员重申了上述意见,即鉴定结果出具后,案件将很快开庭,实际庭审中,极有可能采信鉴定结果,并因此减轻对于肇事者处罚,但对于王季进而言,很有可能要接受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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