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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原美夏中国拟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这些变动你怎么看?女生纹理烫发型

  中国侨网3月25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消息,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公安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4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jrjbfjctl@chinalaw.gov.cn。

  为了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送审稿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主要内容进行章节划分,共七章六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三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四章“物品、货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五章“调查与遣返”,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与现行《条例》相比,送审稿新设、调整的重要内容有:

  一、关于立法目的(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

  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精神,将“服务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列为立法目的之一,要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为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提供便利”,从而将边检机关的服务理念法制化,推动边检机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利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同时,明确了“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采取特定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方式”,为边检机关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边检查验方式改革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二、关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职责(第四条)

  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一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将执法主体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修改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二是对交通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监护”修改为“按照规定监护和管理”,以照应送审稿规定的具体管理制度;三是将“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修改为“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强调依法行政。

  三、关于人员不准出境入境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鉴于《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入境情形已涵盖《条例》规定的阻止出境入境情形,继续保留《条例》阻止出境入境的提法会造成概念之间的冲突。因此,送审稿不再保留“阻止出境入境”的提法,并作了适当完善:一是明确出境入境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出境入境证件,接受询问并履行相关手续,经边检机关查验准许后,方可出境入境;二是规定出境入境人员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情形的,边检机关有权不准其出境入境;由其他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不准出境入境决定的,边检机关根据决定机关的通知执行。

  四、关于外国人临时入境及其担保制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设立了外国人临时入境制度,规定外国船员及其家属登陆、过境免签外国人离开口岸以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等情形,可以向边检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送审稿对外国人临时入境制度进行了细化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临时入境的事由、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不予批准临时入境许可的情形、临时入境人员的义务以及担保措施等事项。

  五、关于边民出境入境(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

  明确边民出境入境检查参照送审稿执行,从而将边民经边境通道出境入境检查纳入边防检查的法律框架,为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参考中国与毗邻国家间签署的边界管理协定和边境口岸协定中边民的概念,送审稿明确边民的定义。

  六、关于交通运输工具预先申报制度(第二十五条)

  送审稿总结近年来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工作实践,根据新形势下管理和服务工作需求,在申报环节增设了“预先申报”的内容,对船舶、航空器、列车等交通运输工具预先申报的义务、方式、内容等作了规定,并规定边检机关应当对预先申报的信息实施预先核查,为预检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七、关于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预防和自管义务(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承担与自身出入境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和自管义务,是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也是国际惯例。送审稿增加了“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载运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防止未经出境检查的人员搭乘交通运输工具出境,确保载运入境的人员接受边防检查,并教育和监督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关于交通运输工具的监护等管理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送审稿明确规定了边检机关确定是否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时需考虑的因素、监护的方式和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为随交通运输工具执行监护任务的边防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的义务;增加了直升飞机等航空器降停外国或者港澳台船舶的管理内容。

  九、关于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

  送审稿对口岸限定区域的划定、范围以及边检机关的管理权限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口岸限定区域”,“口岸限定区域,是指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候检区域以及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通行、停留的其他区域”,以维护口岸正常的出入境秩序。

  十、关于调查、遣返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九条)

  送审稿对边检机关适用当场盘问、继续盘问以及传唤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根据实际需求增设了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如交通运输工具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提前报告或预先申报、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以进一步健全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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