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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评:用好“四种形态”拧紧监督“阀门”

1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184.9万人次。对比2018年同类数据,可以清晰看出,一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在通报中指出,“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的加大,第一种形态、第四种形态处理人次均有上升,一则反映出对问题干部注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批评教育,二则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原则。

其实,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在处理一些苗头性问题或是轻微违纪问题时,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或是通报批评何时进行?如何让约谈体现出严要求,成功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在“落实”二字。要通过有力有效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常咬耳朵、常扯袖子,该约谈提醒的约谈提醒,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责令检查的责令检查,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通过严肃精准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持续释放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的坚决态度,严格执纪执法、精准有力问责,发挥好第四种形态的震慑作用。

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小错误,关键在于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让其感受到压力,立即整改。毋庸置疑,眼下,一些监督者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老好人心态,对已经出现明显违规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不劝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致违规违纪者一错再错,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那么,需要将“四种形态”用得力求精准,充分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和量纪执法标准,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准确妥善运用,将“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到实处,整改效果也就掷地有声。

“禁微则易,救末者难。”进而言之,第一种形态增加14.2万人次,占比由63.6%上升到67.4%;第四种形态增加1.3万人次,占比由3.2%上升到3.7%,这一组组数据值得一赞。猛药方能去沉疴,通过及时治一治轻微感染的“病树”,扶正那些“歪树”,是推动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基础。但也说明,从严治党还任重而道远,得将“严”“常”“长”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得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严是爱,松是害。最后,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任更重,执纪力度更大,需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功夫用在日常,提升发现苗头性问题的能力,让干部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如此,党员干部的党内政治生活的健康指数也必然会不断提升,就能达到除弊去垢、洁身保健之目的,于人于己,利莫大焉!凝聚起干事创业的强大力量。(文/鱼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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