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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调整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市值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30日电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4月30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指出,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市值要求调整为: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市值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证监会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意愿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提供路径,促进创新创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证监会明确,红筹企业申请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通知》《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公告〔2018〕13 号)等规定。其中,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市值要求调整为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市值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证监会指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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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2014年立春是几点
  • 编辑: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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