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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治已病”又“治未病”,看江苏检察机关如何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完善货运库作业区域整体规划,分流区域车流量”“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力度加大,系统安全检查每工班不得少于4次”……这是涉案集装箱码头公司和劳务公司在收到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发出的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中的检察建议后,最近分别回复的落实情况。“我们会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安全生产。”两家公司负责人史某和褚某都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感谢。

企业有针对性消除安全生产的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这样的变化,源于两份检察建议。“通过阅卷和现场实地走访,我们发现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叉车司机违章作业,涉案企业也存在安全管理意识和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京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刘丽萍介绍,检察院区分各自责任,向涉案企业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具体建议。

依法办案和治本预防,两手抓,两手赢。江苏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立足案件办理,加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把法律监督贯穿全部检察工作的始终,加大惩治和预防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工作力度,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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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与相关职能部门跟踪对接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图片由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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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本,从提前介入到精准核查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加强源头治理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监管能力体系、责任落实体系建设。”江苏省委书记娄勤俭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上强调。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检察机关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途径就是依法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危害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履行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职能。

据省检察院统计,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81人,起诉392件553人。由省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和业务骨干组成的响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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