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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5月1日正式施行

4月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5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江苏生态环境监测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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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信息缺乏统一监管;基层监测队伍严重不足;监测质量管理责任意识淡薄,监测行为不规范;监测数据失真、造假问题频发;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市场恶性竞争现象突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检测处处长刘晓蕾介绍,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监测市场监管、数据弄虚作假打击、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和规范了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良性发展。

《条例》提出多条“刚性”规定,包括每年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监测情况制度、监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责任制度、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等。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江苏将对监测机构和人员实行“双罚” 。

“监测数据不真实、数据造假,将严重影响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刘晓蕾说,《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这一规定的特点是实行‘双罚’,既罚机构,又罚个人;既有财产罚,没收罚款和10-50万的罚款,又有名誉罚,警告;还有资格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处罚的力度显著加大。”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技术处主任科员黄春雷说,《条例》把处罚的权力赋予生态环境部门,从根本上解决了之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手段的问题。

《条例》首次确定了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黄春雷说,“这一规定将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提升,倒逼排污者更加积极地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条例》还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刘晓蕾介绍,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生态环境部门还将持续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抽测和对比监测,及时查处自行监测不真不实的违法行为,并进行惩戒,实现排污单位在线数据和自测数据完全归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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