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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这些知识你要了解!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1995年9月4日,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也正是在这次大会上,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严宣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同志在开幕式上指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和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首次提出,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

  2005年,我国重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2005年,同志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我们将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我们将继续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等多种措施,使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012年,“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被写入党的报告。至此,“男女平等”在中国实现了从进步人士的先进理念到社会普遍共识、从政府承诺到立法保护、从执政党的意志到治国方略的跨越性发展。

  2015年9月27日,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妇女署联合举办了“促进全球男女平等和妇女赋权:从承诺到行动”的全球妇女峰会,习总主持并发表了题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共建共享美好世界》的讲话,呼吁各国政府“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重申承诺、共谋未来”。

  2017年,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男女平等”相关内容再度写入全国党代会报告。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改革开放40多年来,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我国制定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都鲜明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

  目前,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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