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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荣等:以人为本:我国互联网治理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我国网络治理尚需要进一步平衡发展与管理、自由与安全的关系,建构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理论和框架设计。

  我国1994年全功能接入互联网,2008年成为全世界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2009年互联网普及率超过全球平均水平,2017年日均产生信息量达300多亿条,2020年中国网民达9.04亿。我国互联网发展在取得全世界瞩目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我国网络治理尚需要进一步平衡发展与管理、自由与安全的关系,建构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理论和框架设计。

  1969年互联网问世,我国作为互联网的后入围者,直到改革开放才全面接入互联网。2002年中央思想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①。2015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进一步将互联网定性为“斗争的主战场”。

  可以说,以“阵地”这种战时军事议题的话语表述中国互联网,已成为中国互联网治理的重要理论,并在逐步升级。这种特定的认知,是与网络安全形势的逐步严峻密不可分的,2010年谷歌退出中国、登事件等,都表明互联网对于具有重要意义。

  弥尔顿·L·穆勒曾总结,互联网治理具有三种模式,即网络化治理(networked govetnance)、基于共同体的对等生产方式(common based peer production)、多方利益相关主义(multistakeholderism)②。网络化治理模式关注信息技术对国家治理的深远影响,因而非政府组织、市场机制、市民社会等都是参与网络化治理的重要力量;基于共同体的对等生产方式治理模式强调互联网共享和去产权约束,治理主体应该向技术社群以及相应的联盟转移;多方利益相关主义实际是对美国单边控制的粉饰诠释。这三种无论哪方面看都是基于西方的理论视角,隐含着西方的利益优先原则,实际上是在网络空间倾轧人口基数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利益。

  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居全世界第一,互联网经济发展也处在世界领先水平,我国互联网治理模式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对全世界乃至全人类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国内形势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网络社会人们的美好生活无疑与互联网密切相关,互联网不仅是科研需要、在线购物、沟通渠道,而且建构了全方位的网络空间,与人的日常生活全面勾连。互联网治理已不仅是线上治理,而且是牵涉全社会最复杂的制度安排。从国际形势看,我国已从需要被国际认可的后入围者,转变为全球互联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治理需要世界各国参与已成为共识,我国需贡献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治理理念。因此,互联网“阵地”观对于、网络安全具有不容置疑、不可撼动的重要意义。但是,结合当前国内外形势分析,若仅仅以“阵地”来对互联网治理进行话语言说和职能界定,既不利于在国内凝聚共识,也不利于我国更进一步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因此本文提出有中国特色的“以人为本”互联网治理理论与策略。

  首先,人是互联网发展的尺度。莱文森的媒介进化论认为,人是媒介的尺度,每一种媒介都沿着以满足人的需求为尺度的方向上演进③。从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来看,虽然互联网不断诱发人的和需求,变革人的在世存有状态,但是在此过程中,人的主体意识也同步被唤醒,不断修正和完善互联网的发展与变革。可以说,就互联网发展历程与当前发展形势来看,人仍然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主体。

  其次,以人为本是互联网自由与安全的平衡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大众社会(Mass society)转型为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④,以自由为特质的网络社会与维护安全的国家之间形成的强大张力,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开展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共性难题。建立以人为本的信息传播秩序,就是将治理的目的从维护执政安全转向旨在为人谋福利,更契合网络社会的特质,能动员更多的力量参与网络治理,有效平衡多方利益。

  再次,以人为本是建立信息传播秩序的重要理论依据。信息就是“权力”,世界各国对信息传播话语权的争夺从未停止,到目前已有三次大规模的交锋⑤:第一次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美苏之间爆发信息传播霸权争夺行动,美国提出信息自由流动论以架空公民信息传播权利,发展中国家则以“公民信息传播权”作为理论工具,以期摆脱美苏冷战体系。第二次是1970-1980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基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平台,提出了“世界信息与传播新秩序”,以对抗沦为少数几个传媒中心(位于发达国家)信息的消极接受者的局面。第三次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召开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呼吁“信息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和面向全面发展的社会。在此信息社会中,人人可以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使个人、社会和各国人民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⑥。以人为本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长期的互联网发展与实践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维护自身权益的理论依据,能够在最广泛的阵线上对抗网络传播霸权。

  1.执政逻辑决定了网络治理逻辑。网络治理的方向体现的是执政者的意志,我国互联网治理的逻辑来源于以人为本的执政观,具有以人为本的天然基因。“坚持以人为本,是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根本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网信事业要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系列论述均彰显执政以人为本的逻辑。

  2.强大用户基数是我国网络内容治理的人口红利。网民是我国网络治理最庞大、最有力也最隐蔽的主体,尤其是近年来,中等收入群体已逐步成为中国网络社会的主力军。将网民纳入互联网内容治理体系,发挥其主体作用,既是中国互联网的先天优势,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3.群众路线是国家治理的传统。我国一直有着良好的群众动员传统和能力,在网络空间中的这种群众动员能力理应转化为以人民为本的网信工作。在互联网深度介入日常生活的当下,网络治理无法实现内容和过程的全链条、全覆盖监管,而传统的群众路线在互联网时代将治理的视角转向信息源头,即“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社会化治理实现网络信息全生态治理。

  1.顶层设计媒体融合,建立以人为本的信息传播制高点。我国在国际上率先将媒体融合提升至国家战略,将其列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融合战略是我们党基于网络时代用户阅读习惯改变,传统媒体难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现状,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角度,进行的一次从传媒体制机制、内容生产流程到话语表达方式的全方位变革。根据顶层设计思路,发展媒体融合是实现网络空间信息的入口治理,为全体受众提供积极向上、严肃有价值的信息,并保证主流的信息占据主流位置,从而有力抗衡信息传播的技术控制和资本垄断。

  2.坚持信息分类,构建以人为本的信息传播秩序。通过规范和秩序,构建网络信息传播公共空间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举措。经过全功能接入互联网20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逐步组建相关职能部门,陆续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生态治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目的在于以建设性的思路实现互联网有效治理,通过法规在互联网信息流通领域插上航标,引导信息的流向;通过区分不同的资质,并建立不同的准入标准,引导信息的流速,以制度约束技术。

  这些法规从源头上控制以资本注入的商业网站、以技术为支撑的自媒体平台,以及网民个体难以进入面向公众的新闻信息服务领域,用意在于维护新闻的社会责任不被技术、资本以及偏激的意见群体等力量所左右。

  3.以线上线下同心圆动员社会力量,构建网络治理共同体。2017年中央网信办明确实施同心圆工程,通过同心圆将党旗覆盖到网络空间,是中国社会主义体制的优势在互联网时代的进一步发挥。人是信息传播的主体,互联网企业以及自媒体从业者中年轻人居多,通过党建、团建、等中国特有的组织动员方式,激发互联网信息传播者的责任意识、主体意识,推动网上的问题网下根源治理,信息传播的问题网下源头治理。

  4.建构数字政府,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数字政府与互联网空间治理具有逻辑上的同源性和实践上的同构性,政府如果要实现网络治理,尤其是对网络信息的治理,首先应该“出现”在网络空间,构成网络信息传播的一个重要节点,以网络思维、网络资源、网络效率实现高效沟通,提供高效服务,实现以人为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数字政府的建设已经历了政务上网、政务新媒体到政府直播的发展历程,从网络治理的后台走向前台,接下去还需推动更深层次的改革。

  本文对我国以人为本的网络治理模式进行论证,提出在当前的国内国际形势下,以人为本的网络治理策略更能凝聚社会共识。但是,目前以人为本的网络治理理念尚未进入更广范围的言说。从国家体系来说,治理是为了守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如何从理论框架到实践路径全面设计,凸显以人为本,值得学界、业界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

  ②[美]弥尔顿·L·穆勒著,周程等译:《网络与国家:互联网治理的全球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12月版,第8-10页

  ⑤罗昕:《世界信息传播新秩序建构的脉络变迁与中国进路》,《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9年第1期

  (李良荣:复旦大学传播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朱瑞: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网络新闻信息传播处主任科员,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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