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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社会新闻热点华制新闻研究中心昨召开近期社会热点研讨会

对此,搜房网搭售白金卡一事被众多和专业人士指出涉嫌违规,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目前社会大众普遍认为此案与“买车若想获得优惠,必须在4S店中的驻点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等情形类似,是一种“销售”,但是这些表面看起来很像搭售或者“销售”的行为,其本质到底是什么?在法律层面如何定性?以及前文中提到的“搜房网”所从事的这一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在传统民商法体系中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

“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产物,但是‘搜房网’这种‘居间’性质的电子商务模式似乎还不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强制搭售’”,华东大学新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巢立明接着说:“这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能够满足开发商,网站和购房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其实是为市场经济带来了更多的创新和活力,这些优点也与‘强制搭售’有所区别。”

据悉,本次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这些或将会对新时期的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华东大制新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强荧认为:“在社会转型期,商家策划出了多种销售模式,像”搜房网“这类的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正在悄然兴起。但由于这些新型交易形式,目前没有定性,所以在法律适用上还处于模棱两可的阶段,需要引起我们的。”华东大制新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沈栖说:“在孙先生的个案中,其实争议的焦点并不是‘销售’,而是该网站是否提供了作为孙先生所付出的1.5万元对价的相应服务,我个人认为,若是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那么收取这笔费用的合与性是值得探讨的。”

东方网通讯员6月15日报道:日前,华东大制新闻研究中心就近期“购房优惠却被搭售1.5万白金卡”、“买车须在4S店投保销售成潜规则”、“房贷搭售保险”、“酒店婚宴指定高价婚庆”等关于“销售”的新闻社会热点事件召开研讨会。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说:从法律角度来看,除却孙先生个例,仅从该网站的惯常做法上来说,这种行为我认为构成了该网站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地产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并非大家所认为的“销售”。首先,网站向购房消费者提供了有关房地产买卖,包括房源和可享受的折扣等信息,即其所称的“信息服务”;其次,尽管该网站所提供的这类房地产信息服务模式在现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尚未有明确定性和规范,但这一电子商务模式符合传统民商法体系中的“居间”的各项主要特征:网站成为开发商和购房消费者之间的中介桥梁,为购房消费者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网站在促成合同成立时向购房消费者收取佣金报酬。事实上,个案中孙先生购买140余万元的房屋,该网站所要求支付的“服务费”1.5万元也基本相当于市场上居间费的标准,即房屋价格的1%。因此,网站和购房者之间已经构成了居间的法律关系。

据了解2011年8月,本市孙先生看中一套价值140余万元的房产,销售员表示可优惠10万元。但在他按照优惠价格签订了定金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准备签订正式交易合同时,销售员却突然提出,必须要购买一张由搜房网发售的价值1.5万元的“白金卡”才能享受这一优惠,因为中意房型比较紧俏,他只好无奈地支付了这笔钱,得到一张语焉不详的收据。事后,孙先生认为该网站没提供任何服务,不该收取服务费,向松江区提起诉讼。今年4月16日,在法院的协调下,孙先生与被告“搜房网”和该楼盘开发商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告“退一赔一”,由“搜房网”补偿孙先生3万元。

“虽然无论是孙先生个案还是‘搜房网’出售白金卡的行为都不是‘销售’而是居间行为,但是我们今天能够在这里给其以明确的法律定性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方面,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已经渗透在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给这种商务模式定性,既可以便于商家开展业务,也便于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本次研讨会所讨论的此种电子商务模式具有合,但一定要遵循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经营房地产居间业务的“搜房网”这类需要房地产经纪资质的电子商务网站,只有具备了相关资质,他们才能够站在开发商、购房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平衡点,真正满足各方需求,为市场经济和电子商务带来更多的创新和活力。否则的话,网站将要面临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后果,消费者的权益也难以保障。”华东大制新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范玉吉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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