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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控基层组织勾结走私集团,谢培忠等39人涉黑案终审宣判

记者董柳,通讯员全小晴、林婷

今天(12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谢培忠等3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0月2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谢培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财产刑。一审宣判后,谢培忠等20人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初,谢培忠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纠集亲友为非作恶,组成了稳定的利益团伙。2005年初,谢培忠当选西南村村委会主任,通过非法手段陆续安排多名团伙成员混入村委会,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3年起,该涉黑组织与走私集团勾结走私冻品、树木等,以黑护私,非法获利人民币过亿元。

该涉黑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还实施了多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广东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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