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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7年音乐表演专业招生简章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建于1952年10月,是新中国自己创办的第一批航空高等院校之一。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2011年,成为“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学校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民航局签署协议共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60余年的办学历程中,南航人秉承“航空报国”的办学传统,遵循“团结、俭朴、唯实、创新”的优良校风,践行“智周,道济天下”的校训,栉风沐雨,砥砺奋进,不断推动了学校的快速发展。目前,学校已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航空航天民航特色的研究型大学,“十一五”期间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办学水平提升工程“特别优秀学校”称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艺术学院成立于2002年,学院下设音乐系、美术系和新闻学系;设有音乐表演(歌舞)、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和设计等本科专业;拥有设计学、美术学两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音乐学、戏剧戏曲学和电视艺术学三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院还设有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江苏省舞台美术研究所和江苏省民间表演艺术研究所等科研机构。

  音乐系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艺术学院的核心系科之一,艺术学院成立之初便已设立,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先进,教学体系完善,具有良好的教学传统。该系以培养高层次从事音乐表演、音乐理论、音乐编辑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目标,学生具有很强的艺术素养和舞台实践能力,就业面宽,就业率和就业层次高,且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培养音乐系现有音乐表演本科专业和音乐与舞蹈学硕士学位授予权,面向全国招生。其中,音乐表演本科专业注重学生的歌唱、舞蹈、理论、表演等多方面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理论素养,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与方法,知识面宽,素质高,具有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艺术人才。

  (2)女生身高不低于1.63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5米,形象气质佳;专业水平特别优秀的考生,身高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部分省份该省考生必须通过声乐类省统考方能报考,因此,这些省份的考生除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外还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省统一测试并取得相关省统考合格证,请考生自行关注本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

  2、报名方式:采取网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期间考生请登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网”(“网名”界面(报考类别选择“艺术类招生”进行网名和缴费,网上缴费后打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7年音乐表演(歌舞)专业招生报名表》。缴费必须在网上完成,报到现场发放缴费收据。

  3、现场报到需携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7年音乐表演(歌舞)专业招生报名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高考所在地艺术专业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到及考试地点:南京市江宁区将军29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艺术学院音乐厅

  复试内容包括:演唱自选歌曲一至两首、自选舞蹈一段、即兴命题表演、听音模唱。(其中听音模唱考试单独设置考场,与复试专业考试同步进行。)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考生所在省如有该专业省统一测试及要求的,考生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测试并取得所在省统考合格证。

  3、音乐表演(歌舞)专业计划不分省,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控制线的情况下,按所有考生在我校获得的专业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艺术类招生工作在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艺术类招生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对艺术类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受理考生。

  1、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考生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违纪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一校认定,将依照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及学校相关文件,根据查实时间,取消考生考试成绩、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等,已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学籍,并报生源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2、学费标准:学费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行学分制收费,第一学年按照6800元/年预收,学年结束后按实际结算。如遇国家调整2017年艺术类本科学生学费标准,我校将按照国家批准的新标准收费。

  3、我校建有“全方位、式”的助学体系,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多元化资助体系。

  1、本简章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艺术类招生工作相关执行。如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将参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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