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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诉蒋颖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3民初4429民事。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蒋颖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返还558232.9元并支付利息(以558232.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15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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