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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中国教育

  2004年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就贯彻落实“一费制”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社会各界对“一费制”的推行工作十分很关注。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答:“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收费总额,然后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

  “一费制”已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试行了三年,得到了群众的积极拥护。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将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遍推行。推行“一费制”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管理、减轻负担、治理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学校乱收费,党中央、国务院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一些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自立收费项目、擅提收费标准,造成收费项目繁多、标准不一,既违背了国家的收费政策,有损于收费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加重了学生家长的负担,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同时也不便于检查与监督。为了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种乱收费现象,让学生家长明明白白缴费,让社会各界明明白白地监督,并切切实实地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这次推行的“一费制”,对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各地在严格、合理地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标准。 实行“一费制”后,学校必须执行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许再乱收其他费用,这样,就进一步规范了学校收费行为,加强了对学校收费的管理,也 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同时,实行“一费制”,也有利于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举办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义务教育的投入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学生缴费仅仅是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这次推行的“一费制”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通过实行“一费制”,也会进一步推动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保证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答: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也不相同。因此,这次推行的“一费制”,在全国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各地的“一费制”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这样,新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全国是不一样的。同时,考虑到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地区和城乡间经济发展也不平衡、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同地区间、城乡间“一费制”收费标准也可以是不一样的,例如在同一省内可以划分几种类型确定相应的标准。

  答: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承担,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目前学生家长或个人还要合理分担极少的一部分作为对政府投入不足的补充。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费用,家长也应承担一部分。因此,“一费制”中的杂费,就包括了学生家长或个人应分担的极少部分办学公用经费。此外,还包括部分信息技术教育、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的补充性费用。

  这次推行的“一费制”中的杂费标准应按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公用经费是指学校用于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的费用。各省首先应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以及教育发展的需要,制定出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确定杂费收入占公用经费的合理比例,测算出生均杂费的基本标准。各地确定比例和标准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

  课本费要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照省级价格、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测算。作业本费根据教学计划及近三年来各年级学生作业本用量情况确定,每本作业本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杂费和课本费要分开核定。

  答: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事,确定了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全国的基本政策、原则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每省的“一费制”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三部门联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此前,为了确保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还须要经过听证这个非常重要的程序。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由此可以看出,除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外,其他地方政府、部门和学校都无权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省级人民政府也不能将制定权下放。

  答:国务院要求,自 2004 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学校及特教班)均要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具体的实施方案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6 、实行“一费制”后,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上学缴纳费用与当地的学生是否有区别?学校能否向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

  答:实行“一费制”前,国家就明确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必须和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实行“一费制”后,仍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正常运转经费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仅仅是学校公用经费的一种补充。两部一委的文件明确规定,为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经费需要,这次各地在制定“一费制”标准时,必须同时 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并按照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向学校拨付公用经费。这三个标准必须同时执行 。对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省、地(市)政府对其实行“一费制”后的公用经费缺口要予以补足。

  8 、据反映,一些地方存在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的情况。实行“一费制”后,如何保证学校收费全部用于学校?

  答:据了解,目前的确有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和部门存在挤占、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致使一些学校运转困难和学生用书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

  为确保“一费制”收费中的杂费收入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这次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再次重申: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对截留、挪用、平调、挤占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重大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学校的杂费、住宿费收入要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有关部门要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拨付给学校,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等,不能用于基建开支。收取的课本、作业本费是由学校用以代学生购买课本和作业本,因此任何单位都不得将该费用挪作他用,必须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

  9 、据了解,目前国家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免费教科书试点。那么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是否还要缴纳课本费?

  答:近些年来,国家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试点。因此,对享受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收费时应从“一费制”收费中相应扣除。

  答:各地在推行“一费制”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资助的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酌情减、免杂费、住宿费和课本费。有条件的地区,亦可逐步实行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和课本费。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地区,要做好组织遴选接受免费教科书学生的工作和免费教科书的发放工作,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按时领到教科书。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保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财政部、教育部决定,从2004年秋季开始,中央财政再次大幅度增加资金投入,使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发放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问: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是一件惠及广大农村困难群众和学生的好事情,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谈一下为什么要实施这项制度?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工作。近年来,财政部、教育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大大改善了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同时中央财政还安排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中西部农村教职工工资的发放。这些措施,对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要加快“普九”步伐,巩固“普九”成果,除要抓好教师队伍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外,还要解决好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要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使这些学生都能够顺利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取得了辉煌成就,到 2003年底,我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已达1.54亿人。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还存在为数不少的贫困人口,他们负担子女上学的费用有不同程度的困难。目前,在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约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400多万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要求,到 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财政部、教育部也一直把做好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作为执政为民、实践“”重要思想、保证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工作来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始终致力于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农村中小学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与措施。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财政每年都安排义务教育助学金。经国务院同意,从2001年秋季开始,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对中西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中央财政安排的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2001年为1亿元,2002年为2亿元,2003年增加到4亿元。中西部农村中小学贫困学生受益面由2001年的10%提高到2003年的32%。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实行3年来,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各地反映,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是实践“”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是保证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中央财政为更好地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在补助环节和支持方式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为此,财政部、教育部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始,中央财政再次大幅度增加资金投入,使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发放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答: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对象是农村地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课本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特殊教育学生)。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贫困程度进行资助,优先资助孤儿、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等。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贫困学生由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根据贫困户年均收入水平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科目,按照国家现行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特教学校课程计划)确定。

  答:从今年秋季开始,中央财政将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从今年春季的 3亿元增加到8.7亿元 。 中央财政重点补助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22个中西部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免费教科书中央专项资金每学期增加到 8.7亿元后( 一个学年达 17.4亿元 ), 免费教科书发放的实际受益面扩大到 中西部地区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约计2400多万人,占中西部农村学生总数的22%。 对这部分学生的资助,不仅有利于缓解当前全国2900万特困群体以及5600多万低收入群体存在的现实性贫困问题,而且从长远来看,对于加快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农村人力资源素质,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未来贫困人口的发生,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问:中央财政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免费教科书的发放,财政部、教育部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答: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教育部、财政部非常重视这项工作的各个管理环节。为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今年 3月,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制订下发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对资助范围、贫困学生的确定、免费教科书采购发放、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在贫困学生申请环节,要求有关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的条件,受资助的名额,资助的申请、审核、批准、监督和申诉程序;要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免费教科书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免费教科书的采购环节,要求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各省通过招标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应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在资金管理方面,规定中央财政下达的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要统一纳入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帐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此外,对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地区,对享受免费教科书资助的学生,应免收教科书等额价款的费用。今后,财政部、教育部将继续加强对免费发放教科书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真正使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

  问:免费提供教科书是“两免一补”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落实“两免一补”资助政策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按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享受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补助的地区,地方政府对贫困学生应承担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即“一免一补”)。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应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地方应承担的“一免一补”所需经费落实到位,逐步落实“一免一补”政策。每年年底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向中央报告“两免一补”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

  答:是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实现“两基”的县人口数之和占本地区总人口数的比重。用公式表示为:

  答:截至2002年底,全国“两基”人口覆盖率为91%;西部地区“两基”人口覆盖率为7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

  青壮年文盲率=1-青壮年非文盲数(受完小学四年教育以上人数+扫盲合格人数)÷青壮年人口总数×100%

  受完小学四年教育以上人数包括上完五年制小学三年级以上或简易小学毕业人数;青壮年是指15-50周岁年龄段的人口。

  答:《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以下简称《计划》)是国家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旨在解决西部“两基”问题的计划,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国务院扶持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提高国民素质,缩小东西部差距,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大举措。

  为实施《计划》,中央投入100亿元专项资金,采取集中投入、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04年开始,到2007年,用四年时间帮助西部地区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市、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达到国家“两基”验收标准。该《计划》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答: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两基”的历史性工作目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国农村基础教育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得到整体扭转,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发展还不平衡,特别是西部地区的一些贫困县,仍然未能实现“两基”目标。西部地区人均受教育年限仅有6.7年,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年;“两基”人口覆盖率仅7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重为9.0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3个百分点。截至2002年底,西部地区仍有372个县(市、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共410个县级行政单位尚未实现“两基”,涉及345万平方公里国土和8300多万人口。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就是扶持西部地区尚未实现“两基”的410个县(团场)达到国家“两基”验收标准,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缩小东西部差距,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重大举措。

  答:目前“两基”攻坚主要集中在西部高原地区、荒漠区、高寒山区、深山区、石山区,条件特别艰苦,历来是“两基”攻坚工作最难啃的硬骨头。实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目标,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面临着严峻挑战。

  (1)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地方财政困难,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基础薄弱,义务教育程度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

  (2)西部地区人民群众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适龄少年儿童就学面临困难,普及义务教育任务艰巨。全国尚未脱贫的3000万人中,绝大部分生活在西部,农村人均纯收入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0%左右。一些地区刚刚解决温饱,相当一部分地区尚未完全脱贫,人民群众难以承担基本的教育支出。据2002年统计,西部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小学五年保留率、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等指标,大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3)西部大部分地区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教育成为“两基”攻坚的难点。截至2002年底,西部372个尚未实现“两基”的县(市、区)中少数民族聚居县占83%。加快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普及已经成为各民族共同发展的紧迫要求。

  答:到2007年,在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改变西部地区教育相对落后面貌而确立的重大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实施西部“两基”攻坚是实践“”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推动西部“两基”攻坚,加快西部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农村的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西部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所在。

  (2)实施西部“两基”攻坚是树立和落实新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五个统筹”的集中体现,是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受教育需求的重要保证。

  (3)实施西部“两基”攻坚是西部大开发的奠基性工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没有西部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西部地区的迅速发展,就难以实现全国的现代化。

  (1)到2007年,西部地区整体上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扫除600万文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

  (2)到2007年,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分别实现各自的“两基”目标,切实巩固提高现有的“两基”成果,完成攻坚任务,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国家“两基”评估验收。

  (3)截至2002年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市、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到2007年,除特别困难的达到国家“普六”验收标准外,其余的要达到国家“两基”验收标准。

  (1)满足新增学位和必须寄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以国家投入为主,新建、改扩建一批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解决好西部地区新增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条件;同时,加大对现有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寄宿制学校的改扩建,适当增加容量,让确需寄宿的学生能够在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学校里学习和生活。

  (2)攻坚与巩固提高相结合。在中央加大对“两基”攻坚投入的同时,要求以省级政府为主,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统筹力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做好巩固提高工作。防止在“两基”攻坚的同时,在一些低水平“普九”的地区引发的新问题。

  (3)资助困难学生。逐步建立和完善资助困难学生的制度,加大中央和地方“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力度,逐步扩大受资助的比例,到2007年,力争使中西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遍得到资助。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两基”攻坚县的教职工(包括按国家编制标准新增教师)的工资发放,建立中央财政用于教师工资转移支付的监管机制。做好对西部地区农村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队伍的建设,到2007年,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5)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到2007年,使西部地区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设备和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及成套教学光盘,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及成套教学光盘。

  (2)扶持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中央财政要逐年扩大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受益范围。地方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帮助学校减免困难学生杂费,并为必须寄宿的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3)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在2003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在农村小学教学点基本配备教学光盘播放系统,在农村小学基本建设卫星教学收视点,在农村初中建设计算机教室,不断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缓解西部农村地区教育教学资源短缺和师资不足的矛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大力加强西部农村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加大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和聘用制度,严把进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鼓励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新进毕业生到山区、村校任教,以及“教育对口支援”、“西部大学生志愿者计划”等多种形式补充合格教师,不断提高师资水平。

  (5)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西部农村学校要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强对贫困地区初中实验室、图书室的建设,保证实验课的开课率,开展劳动技术教育。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开展体育和艺术教育,民族地区要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结合起来。

  (6)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在“两基”攻坚中要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教育工作者赴西部“两基”攻坚县任教、挂职,并帮助培训西部“两基”攻坚县中小学校长、教师。

  (7)明确各级政府在“两基”攻坚中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并在经费分配上实行“奖补结合”的方式。省级人民政府要均衡本行政区域内各县财力,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保证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统筹义务教育和教师工资发放的职责,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两基”攻坚,以多种形式支持当地义务教育发展。

  答:为了加强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领导,国务院成立了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国务委员陈至立任组长,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西开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地区“两基”攻坚工作。

  答:为保证到2007年西部地区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保障“两基”攻坚县扩大义务教育规模的需要,解决制约西部农村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瓶颈”问题,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即从2004年起,用4年左右的时间,新建、改扩建一批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同时,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对现有条件较差的寄宿制学校和不具备寄宿条件而有必要实行寄宿制的学校进行改扩建的步伐,使确需寄宿的学生能进入具备基本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学习。

  答:“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必须是由政府部门举办的、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要保留的、单独设置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含职业初级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答:为解决制约西部农村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瓶颈”问题,中央共投入100亿元专项资金,用来实施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这100亿元,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各承担50亿元,从2004年到2007年,分4年予以安排。

  答:“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范围以2002年年底西部地区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为主,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中部地区到目前尚未实现“两基”的县,兼顾中西部已经实现“两基”、但基础仍然薄弱的部分地区。

  答:西部地区幅员辽阔,一半省(区)地处祖国边疆,其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71.4%,是少数民族集中聚居的地方。西部的6个边境省(区)中,边境线万公里,占全国边境线个省(区)山区、半山区面积超过50%以上;有5个省(区)的牧区和山区面积占70%以上;高原、高寒、高海拔地区也全部集中在西部。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办学形式使西部地区教育成本居高不下,低水平的教育投入难以保证基本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

  在“两基”攻坚进程中,西部地区学龄儿童少年“进不来、留不住”是当前制约西部农村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瓶颈”问题。西部地区地广人稀,有一师一校点约9万个,占全国校点的80%以上;在一些高山、高原、高寒及牧区、半农半牧区和荒漠地区,80%左右的初中生、50%左右的小学生需要寄宿。实施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对西部地区学龄儿童少年安心就学,对“两基”攻坚县扩大义务教育规模是非常必要的。

  21.预计到2007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结束时,将解决西部地区多少农村中小学生上学的问题?

  答:从2004年起,用4年左右的时间,新建、改扩建6000余所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预计到2007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结束时,将解决西部未实现“两基”地区新增的130万名初中学生和20万名小学生最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

  (1)项目学校主要建筑的建设、改造,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此部分资金安排额度不低于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90%。

  (2)在优先保证学生用床及学生基本生活设施配置的前提下,可配备适量的课桌椅、图书及教学仪器设备。

  答:“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央专项资金总的使用原则是帮助西部地区尚未实现“两基”的县(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和中部地区尚未实现“两基”的县)新建、改扩建一批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兼顾中西部虽已实现“两基”但基础仍然薄弱的部分地区;不同地区在资金使用上有不同的重点。

  (1)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湘西、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要将中央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给攻坚县用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确保实现“两基”攻坚目标。

  (2)中部有未“普九”县的省份,要将中央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用于解决“普九”问题,在保证实现“两基”攻坚目标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其他地区的巩固提高,主要是改善部分农村初中和小学基本办学条件。用于解决“普九”问题的资金要安排足,不得留有缺口。

  (3)部分没有攻坚任务的中部省份,可将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普九”的巩固提高,但必须重点投向基础教育薄弱、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平均财力水平的部分县(含老、少、边、穷等),主要用于改善农村初中和部分小学阶段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2)项目县因素:①新增学生数(寄宿学生数),②现有中小学校舍面积,③生均校舍面积,④人均财政支出,⑤农民人均纯收入,⑥2002年农村中小学在校学生数;

  (3)鼓励因素:①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②“两基”增量(2001年至2003年“两基”人口覆盖率增长情况);

  (4)调整因素:①校舍造价(根据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建设材料成本等确定),②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等项目安排资金,③少数民族地区,④其他。

  (1)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建设、移民建镇、人口增长与流动、学龄人口变化的影响等因素,使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布局既能适应当前普及义务教育的需要,又能适应当地基础教育未来发展的需要。

  (2)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可能少布新点;易地新建和大面积改扩建的学校,一般应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镇或乡镇,做到交通方便,辐射力强;一个乡镇应集中建设好一所初中和一所中心小学,人口相对较少的乡镇应联合邻近乡镇集中办好一所初中;要建一所成一所。

  (3)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项目学校,必须是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学校。

  答:“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建设要坚持“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原则,切忌在工程建设中搞花架子,追求豪华和漂亮的外表。要充分考虑安全、安静、便利、卫生等因素,避开河边、库区和滑坡等自然灾害地段,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新建和改扩建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保证在50年以上,要坚决杜绝新建和改扩建学校在校舍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答:“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建设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项目管理,建立质量目标责任制。

  (1)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由项目学校选派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负责人,经过统一培训后出任施工现场监理员。

  (2)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级“工程”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答: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步骤,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1)中央专项资金要统一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中央专项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得下拨至乡镇和项目学校;中央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能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

  (2)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力度。“工程”完工后,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内审机构要组织对中央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工程”完工验收前,必须提交“工程”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建立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设立“工程”资金专户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资金。

  答:“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土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规定,在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从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履行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结果必须线)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结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从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履行如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答:凡具备监理条件的要严格实行监理制。不具备监理条件的,县级“两基”攻坚办应选派熟悉基建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程监督小组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监理单位应履行如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目标方面:到2007年以及从2004-2007年的每年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两基”的人口覆盖率;实现“两基”的县的数量和名单;初中入学率、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水平,小学、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水平;扫除青壮年文盲人数,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水平;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教师工资保障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两免一补”的受益程度等。

  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极个别确有困难,到2007年仍不能实现“两基”的县,要在规划中逐一说明原因。

  (2)措施方面: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各项措施;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的措施;如何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深化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加大和落实教育对口支援等。

  (3)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攻坚县“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成立情况;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及工作程序,制定资金管理、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的情况等。

  (1)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科学论证。各地在制定“两基”攻坚实施规划时,要根据本地区“两基”现有水平和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区域城镇化建设、人口增长与流动等多方面因素,将项目建设与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合理布点,避免现有校舍的流失以及重复建设,努力形成能够在今后较长时期适应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的学校新格局。

  (2)分省负责,落实到县和项目学校。各地制定的实施规划要以县为基本单位、以项目学校为基础,按照“两基”攻坚的总体要求,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要明确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两基”攻坚目标并将之分解到各攻坚县、各实施年度、各项目学校,逐一落实建设内容、实施措施和资金额度。

  (3)加强统筹协调,整体设计。各地制定的实施规划要与本地区“十五”规划评估工作结合起来,把“两基”攻坚作为“十五”规划目标的重要举措,同时与“十一五”规划前期研究和规划编制有机衔接起来。要注重整合中央和地方有关基础教育各专项投入的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既重视校舍建设和硬件配置,又要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学校正常运转、教育质量和困难学生就学;既要重视攻坚县的工作,又要关注已“普九”地区的巩固提高。

  (4)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各地在制定实施规划时,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领域,着重解决制约西部农村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瓶颈”问题。在做好“两基”攻坚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规划。

  答:各地在制定2004-2007年“两基”攻坚实施规划时,要用以下指标来体现分年度的主要目标任务:

  (5)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措施:如何确保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的“三个增长”、建立“三保”机制等;

  (7)“两基”攻坚组织领导保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攻坚县“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成立情况;

  (8)监督检查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及工作程序,制定资金管理、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督导检查等相关制度的情况等。

  答:为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国家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世界银行“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等,这些“工程”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要处理好与上述“工程”的关系。在搞好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基础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规划要与上述“工程”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确需在已有上述项目的学校组织安排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要从严把握建设内容,且必须提供其具体规划和已有资金使用情况,重点解决寄宿学生生活用房的建设和改造。

  答: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是一项很强的政府行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对省级政府来说,“两基”攻坚实施规划的制定工作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2)“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规划,因需要具体落实到每一个攻坚县和项目学校,要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的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可以略有延迟,但最迟要在2004年6月30日前由省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联衔上报国家三部委。

  答:为保证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的顺利实施,并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要求,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5日签订了“两基”攻坚责任书。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应根据中央要求与各项目县签订责任书。

  答: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两基”攻坚的主要责任,要把“两基”攻坚列入重要日程,确保保障经费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规划,省长(主席、市长)亲自抓,负总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确保中央用于教育的转移支付不被挪用和截留;要均衡本行政区各县财力,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要努力做到本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的“三个增长”。

  (2)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保证本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3)要努力做到本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的“三个增长”;确保上级用于教育的转移支付不被挪用和截留;

  (4)确保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完善教师工资发放的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确保校舍安全,加大农村初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力度;确保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补足实行“一费制”后农村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缺口;

  (5)确保“两基”攻坚各项工程配套资金的到位和工程建设的质量。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在完成攻坚任务前,不准使用政府资金购买小汽车、兴建宾馆和新盖办公楼。

  (1)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发展规划,在统筹配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教育资源的前提下,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的统一规划;

  (1)要结合本市(地)实际,指导、审核各项目县上报的“工程”规划方案和项目文本,制定本地区“工程”规划方案;

  (2)在统筹“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世界银行“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本“工程”规划方案;

  (3)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学校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招(投)标、土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

  答:“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全部由中央专项资金投入,不要求地方资金配套。但“工程”完成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负起保障寄宿制学校正常运转的责任。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责任明确、分级负担的寄宿制学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在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同时,加大对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确保寄宿制学校的正常运转。

  答:项目县人民政府要严格编制管理,选拔任用事业心强、和业务素质过硬的寄宿制学校校长,采取聘用新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鼓励志愿者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和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为寄宿制学校配备合格教师,杜绝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要精简、清退超编人员,不得以新建和改扩建寄宿制学校为借口增加非教学人员。

  答:为切实加强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两基”攻坚工程成为“阳光工程”、“放心工程”、“精品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将每年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纪检、监察、督导、审计、建设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基”攻坚工作进行专项督察和检查,检查结果要予以通报,并与中央专项资金的拨付挂钩。对积极进取、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地方,要给予支持和奖励;对消极等待、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地方,要缓拨或扣减中央资金;对挪用、挤占专项经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经费以及由于规划失误和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要停止拨付,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项目县“两基”攻坚工程实施组织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责任落实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

  (2)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从2004年至2007年,对每个攻坚县指定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或专家,自始至终对项目县的“两基”攻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要充分利用发展改革(计划)部门“项目稽查办”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专员监察办事处的力量,加大对“两基”攻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答:国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的实施和“两基”攻坚县的督导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督导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评估验收办法,组织对攻坚县的评估验收。评估验收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禁弄虚作假。

  答:实施“两基”攻坚工作必须落实到县,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项工作要求,最终要靠县一级政府来具体落实和实施。“两基”攻坚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学校要切实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责任:

  (1)各攻坚县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学校的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在将工程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的同时,将监督责任也落实到人。

  (2)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都要将“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工程”完工后,要组织专项审计,每个“工程”项目在验收前都要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3)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程”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能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答:“两基”攻坚工程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建筑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等均向社会公布。通过在报刊上公开刊登、在当地乡(镇)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公示栏中公布以及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让全社会都来监督“两基”攻坚工程项目的实施。

  (1)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2)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3)教师学历合格率;(4)青壮年非文盲率;(5)教育投入情况;(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7)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8)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9)小学和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10)生均校舍建筑面积;(11)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配备情况。

  其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辍学率、教师学历合格率、青壮年非文盲率等,以及教育投入、教师队伍、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是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和《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中已量化的核心指标,是衡量“两基”是否达标的最基本标准和条件,必须从严掌握,不能降格以求。

  一些指标如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小学和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配备标准等,可根据西部地区实际情况,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标准和提出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努力实现。

  西部地区教育督导部门还应在“两基”评估验收中增加教师编制落实情况、发展现代远程教育、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两基”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制定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计划,加强“两基”攻坚工作过程性督导,跟踪掌握各攻坚县的工作进展情况,对申报“两基”达标的县进行评估验收。

  (4)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评估验收反馈意见应重点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并作为第二年督导评估的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督导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申报“两基”达标县的评估验收材料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5)国家教育督导团从2004年起,每年组织国家督学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主要检查“两基”攻坚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措施落实情况。鉴于西部地区已将大部分县的“普初”和扫盲工作纳入统一的“两基”攻坚规划,从2004年起,国家教育督导团不再对西部省份单独进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评估验收,不再对2007年前实现“普九”的县单独审核“普初”验收材料;要把上述两项工作纳入统一的“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之中。

  对2007年前仍不能实现“普九”的县,各地仍按规划进行“普初”验收并向国家教育督导团申报“普初”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教育督导部门应继续遵循先“普初”、再扫盲、然后“普九”的顺序,推动县级“两基”验收工作。

  答:“两基”攻坚评估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县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压指标,不得盲目追求高指标、高速度;凡是报送的“两基”资料,数据要真实、准确,严禁随意更改、虚报瞒报;为验收准备的各种表、卡、册、簿一律使用原始材料,不得重抄、复制;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为他人出具假证明;严禁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

  答:凡已实现“两基”目标的县,都要接受省或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的复查。对验收后不能保持原有水平的,要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仍不能保持指标要求的,要撤销其“两基”县称号。

  为全面掌握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及达标后的巩固提高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推动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对截至2002年底西部地区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进行连续四年(2004年至2007年)的全程跟踪,对这些县的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经费、基本办学条件等主要指标,每年进行检测,使评估验收工作由过去一次性的验收变为全过程监测和监督。监测工作主要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承担。

  2003 年 7 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公办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通知》,对“三限”政策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并采取切实措施,坚决落实通知要求。

  :“三限”政策是指政府举办的公办高中在完成本年度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择校生,但必须严格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最低录取分数线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

  :在教育部颁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后,各地能够严格按照“三限”政策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台“三限”政策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有效控制了择校生招生比例过大,录取分数过低的现象,同时根据各地经济实际承受能力制定了最高收费标准,控制了高额收费行为,规范了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得到了社会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赞同。

  :“三限”政策是规范学校招生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学校择校生比例过大,有的学校擅自扩大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甚至出现择校生比例与普通招生比例倒挂的现象;有的地方收取的费用超过当地学生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个别地方和学校在“三限”生之外,又招收“自费生”。对此,社会反响和群众意见较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纠正。

  : 第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杜绝不规范收费行为的发生。

  第二、要严格限定范围。凡政府举办的公办高中都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一律不准招收自费生、借读生;或以自费班、特长班名义招生收费。

  第三、统一录取。各地公办高中录取择校生应列入当年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招生比例、招生人数,统一报考、统一按分数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统一编班。

  第四、控制最低分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报考择校生人数、学校招收人数划定各校择校分数线,按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低于择校分数线的不能录取。

  第五、严格收费标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实事求是地制定择校费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省定的最高标准;学校在收取规定数额的择校费后,不得再以“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名义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公开择校过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择校招生计划、录取分数、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

  :首先是强化收费监管。收取择校费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招生结束后,择校收费的学校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其次是加强监督检查。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此项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的基础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教育督导部门也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对公办高中的综合督导评估,最后还要接受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抽查。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三限”政策。通过宣传,使广大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支持并监督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随着各地政府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投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不断扩大公办高中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促进高中教育的均衡发展。同时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机构”)。所要提交材料包括:(1)国家助学申请审批表;(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的证明);(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5)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初审工作将在收到学生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编制《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中国银行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会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经办银行的复审工作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线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全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随同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送交学校。

  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学校机构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会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经办银行为每名借款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将借款学生名单及借记卡号明细提交学校以便学校按月将生活费划入该账户。

  借款学生在使用助学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会派人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咨询。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月偿还本息,但可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本金,也可提前偿还本金。

  借款学生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自动从其在该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直至全部本息偿清为止。

  如果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相关的业务将如何处理?

  如果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会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还清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将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并采取提前收回本息等措施,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展期。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经办银行将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今年秋季普通高中新课程将进入实验。为帮助广大教师了解高中新课程,本报自今日起,将陆续刊登一组“关注高中课程改革系列报道”,详细介绍高中新课程方案的整体思路,高中培养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结构等方面的变化,高中课程实施现状调查分析,两院院士对高中课程标准的肯定与评价,高中新课程的实施与管理等,敬请广大读者关注。

  迎着世界高中课程改革的滚滚洪流,我国新一轮高中课程改革,以素质教育为鲜明旗帜,拉开了帷幕。此次高中课程改革的重点在哪里?在培养目标、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课程实施与课程管理等方面发生了哪些变化?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进行高中课程改革,必须首先对高中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课程结构的设计以及课程制度建设等重要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和充分研究。那么,高中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是如何确立的?

  首先必须认识到,高中阶段的教育仍然是基础教育,对于提高国民素质承担着重要任务。高中阶段是一个人发展最关键、最活跃的时期,作为人生的重要阶段,对其终身发展具有独特价值。此次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思想,对我国国情和高中教育的实际进行了深刻分析,参照世界各国课程改革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普通高中教育的定位,即:“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与此同时,普通高中教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所确定的基础教育培养目标,并特别强调使学生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党,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弘扬民族精神,有为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作贡献的志向与愿望;具有与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自觉行使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社会责任感;具有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掌握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会收集、判断和处理信息,具有初步的科学与人文素养、环境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强健的体魄、顽强的意志,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审美情趣,初步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职业意识、创业精神和人生规划能力;正确认识自己,尊重他人,学会交流与合作,具有团队精神,理解文化的多样性,初步具有面向世界的开放意识。

  此次高中课程改革,将在以下五方面实现突破:一、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内容,增强课程与社会进步、科技发展、学生经验的联系,拓展视野,引导创新与实践;二、适应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和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构建重基础、多样化、有层次、综合性的课程结构;三、创设有利于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的课程实施环境,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合作交流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改进校内评价,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建立教育质量监测机制;五、赋予学校合理而充分的课程自主权,为学校创造性地实施国家课程、因地制宜地开发学校课程,为学生有效选择课程提供保障。可以说,高中新课程方案,无论从教育观念、培养目标、课程内容到课程管理都体现了全新的思路,洋溢着鲜活的时代气息。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必将对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人才产生深远影响。

  当前,由于我国高中教育受到应试教育以及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很难体现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均衡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具有不同潜质的学生必须用同样的时间、同样的进度学习同样的内容,而且要达到同样的要求,这样的课程难以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求。那么,此次高中课程改革,将在课程结构的改革上实现哪些新的突破?

  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现行高中课程结构的主要问题:一是学科课程过多,过于偏重知识传授,忽视学生能力的发展;二是必修课过多,选修课太少,科目设置统一、课程内容统一、要求统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发展;三是课程设置上并行科目过多,造成了学生负担过重;四是过于强调学科价值,缺少学科之间的整合。

  突出课程的选择性、灵活性和多样化,为满足学生发展的多样化需求,为学生具备进入学习化社会所必需的各种能力打基础,为学生进一步接受高等教育打基础,为学生具备面对社会就业所需要的生存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打基础,为学生发展个性、走向自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是此次高中课程改革的重要突破点。

  显然,要实现高中课程的选择性和多样化,首先要合理调整必修课和选修课之间的比例关系,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选修课程,为学生提供充分的选择机会;其次,在内容和要求上具有层次性。具体做法是:在保证共同基础的前提下设置多样、灵活、有选择的课程;规定了学科门类以及各学科的课时比例关系,并且对课程的修习时间和课时分配作出规定,要求学生在有选择的基础上,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获得最低学分。这种灵活而富有弹性的课程结构,为学生打开了选择的空间,让学生在选择中学会选择,学会负责,学会规划人生。

  为了满足不同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新课程在保证共同基础的前提下,各学科分层次、分类别设计了多样的、可供不同发展潜能的学生选择的课程,以满足学生对课程的不同需求。其次,增强课程与社会进步、科技发展、学生经验的联系;将知识技能的学习与多方面能力的发展结合起来;赋予学校合理而充分的课程自主权,拓宽学生发展渠道,为每一个学生的充分发展创造条件。

  高中新课程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必修旨在保证所有高中生都达到共同要求,选修Ⅰ旨在达到共同要求的基础上,满足学生在不同学习领域、不同科目中加深和拓宽的学习内容,选修Ⅱ是学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文化以及自身条件开设的校本课程。

  普通高中课程由学习领域、科目、模块三个层次构成,每一领域由课程价值相近的若干科目组成,八个学习领域共包括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等)、思想、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其中技术、艺术是新增设的科目,艺术与音乐、美术并行设置,供学校选择。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两种或多种外语。

  每一科目由若干模块组成,模块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反映学科内容的逻辑联系。每一模块都有明确的教育目标,并围绕某一特定内容,整合学生经验和相关内容,构成相对完整的学习单元;每一模块都对教师教学行为和学生学习方式提出要求和建议。

  每个科目在必修的基础上还设置了若干个选修模块,供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未来发展需要选择。比如地理在必修内容的基础上,还开设了“地球与宇宙”、“海洋地理”、“自然灾害与防治”、“旅游地理”、“城乡规划与生活”、“地理信息技术应用”、“环境保护”等7个模块供学生选择,学生可以在提供的7个模块中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科目的模块是有层次的,这样可以保证学生的学习不断递进。同一层次的模块又是并列的,以保证学生有比较大的选择空间。不同层次的模块按照螺旋式设计。模块的选择既有利于多方向的选择,也有利于多次选择。

  学习领域是比学科、科目高一层次的范畴,是针对人的发展要求而确定的学习范围。普通高中课程由学习领域、科目、模块三个层次构成,这种新的课程组织形式,特别强调学科的关联及多种学科的共同价值。学习领域的设置,有利于反映现代科学综合化的趋势,在一个比较广阔的视野下,研制各科课程标准,指导教师教学,防止陷入学科本位。有利于整体规划课程内容,体现对高中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由于每一个学习领域都代表着对学生不同素养的要求,所以,学生在每一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的学分,这样,既防止学生过早偏科,又避免并学科目过多,确保为每一个学生打好共同基础。当然,学生学习某一个领域的课程时,允许有不同的水平选择,这样可以使一般学生打好基础,优秀学生脱颖而出。

  按照模块组织学习内容,其意义在于,把学生经验、社会发展、科技发展整合在一起,将通常需要2至3年才能学完的内容分为若干相对完整的学习单元。模块的设置,有利于解决学校科目设置相对稳定与现代科学迅猛发展的矛盾;有利于学校充分利用场地、设备等资源,提供丰富多样的课程,为学校有特色的发展创造条件;有利于学校灵活安排课程,学生自主选择并及时调整课程,形成有个性的课程修习计划。

  这样的课程结构,既可以从宏观上整体规划课程,也有利于科目间的融合,还可以随时调整科目间的结构,使得课程结构不断趋于合理。

  :在此次高中课程改革中,除在学科课程中引进鲜活的、有时代感的课程内容外,还适当增加了新的课程领域或门类。考虑到高中生的认知水平、职业准备和发展特点,把劳动技术教育和信息技术教育从综合实践活动中剥离出来,作为技术类课程列入基础课程。这样,在高中阶段,加强了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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