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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需求的引导与提升

  论文提要:法院文化建设是社会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法院文化是体现法院精神风貌、展现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是提升队伍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有力抓手。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不断适应法院干警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推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队伍整体水平,促进法院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法院文化建设的命题从早期萌芽,探索发展,到当下蓬勃生长,正越来越引起各级法院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对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涵和司法实践价值的共鸣和契合之处进行探讨。[2]在法院文化功能的实践中,法院精神文化最根本的功能是引领法官队伍建设的方向、决定法院队伍建设的本质。“当前,法官违法乱纪现象不时发生,使法院和法官形象大打折扣,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受到极大挑战。究其原因,与法院文化的缺失不无关系”。[3]说明法院文化在法官队伍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精神力量和核心作用,同时也蕴含了法院精神文化应在价值理念思想领域方面引领队伍建设的期待。本文从法院精神文化建设视角出发,阐述法院精神文化引领法官队伍建设的精神向度,期待对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有所裨益。

  “文化”语义——“文化”一词很早就见诸于中国古籍,《易经》:“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4];汉人刘向《说苑·指武》:“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该,然后加诛”[5];晋人束皙:“文化内辑,武功外悠”;南齐王融《曲水诗序》:“设神理以暴俗,敷文化以柔远。”

  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源于西文“culture”,从词源学的角度考察, “culture”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colere”,在中古英语中常有“耕耘”和“掘种土地”的意思,并进而引申为“为增进某种东西的质量所作的广泛的努力”[6]。正是基于这种涵义,“文化”一词在十七世纪开始被用来隐喻人类的发展,从而为其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创造了语义学上的可能。1871年,享有 “人类学之父”美誉的英国学者泰勒对“文化”做出如此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7]。自此之后的一个多世纪,人们对“文化”概念的探究日益深入,对其定义也因研究思路或角度的不同而众说纷纭[8]。我国的《辞海》对“文化”的定义是:“从广义上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简而言之,“文化”就是特定人群的道德观念、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及其外在的物质表现的总和。

  形态渊源——按“文化结构说”,有学者认为法院文化分为制度文化、实践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方面。笔者更认同法院文化的形态渊源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物质文化。是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的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与建设实践中逐步积累的,凝聚着法院精神文化实质的,为了实现法院职责,推行法院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而创造的一切物质环境的总和,包括办公环境、审判场所、司法装备、生活场所等。二是管理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管理理念、管理方式、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等。三是行为文化。是指法院群体在审判活动、研究培训、生活娱乐、人际交流中产生的活动文化。包括诉讼行为、法官的言行举止、行为习惯等。四是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是在长期的审判与管理实践中,为实现法院发展目标和履行法定职责,由法院群体共同参与创造而形成的,为群体成员所认同和遵守的,推动法院群体继续社会化的法院群体共同意识,包括价值取向、法院群体形象和精神、思维方式、人文品格、职业道德等。

  本质内涵——在新的历史时期,法院的精神文化本质内涵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指出“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内涵,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即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围绕着“公正、廉洁、为民”六字理念而展开,充分体现“人民性”特征,这就是当前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最关键、最重要和最核心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高屋建瓴提出的“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以及当前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央政法委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等,这些都是紧密围绕着司法核心价值观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融合了“六字”理念,共同构民法院的精神文化“脊梁”,旨在全面加强和推动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可谓是人民法院的“魂”之所在。

  理性评判——人民法院加强精神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是为审判事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人民法院最基本的职能就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使命之光荣、责任之重大,决定了审判事业必须要有坚强的精神支柱,从根本上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二是为法官指明工作方向。精神文化是法官的精神食粮,通过输入精神文化,可以帮助法官树立远大的理想,坚定司法为民信念,有效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重大思想问题。法官迷失工作方向,则表现为不思进取,工作无热情,缺乏使命感与责任感,甚至会丧失原则地利用手中握有的审判权为己谋利、枉法裁判或腐化堕落;三是为法院其他文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文明是基础,为精神文明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物质保障;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提供智力支持,起重大的推动作用。人民法院的优秀精神文化是精神文明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集中体现在人的素质提高和社会发展进步上,两者都会对法院其他文化建设产生正向促进与推动作用;四是增强法院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凝聚力与战斗力从何而来?来自于法官正确的价值观、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自觉的行动,而这些都有赖于精神文化建设。加强精神文化建设,就是帮助法官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树立崇高的理想与信念,化法官个人智慧为群体智慧,凝法官个人力量为群体力量。

  目前,法院精神文化大多处于在效仿中寻找定位,又在被动中重复效仿的阶段。综合分析,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法院精神文化定位缺切相关。

  (一)理想信念缺失。基层法院法官往往埋头于具体的审判实务,思想教育只注重时事方面口号式的宣传和笔记,思想深处应该树立的主义理想信念早已淡化甚至消失,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普遍的理想信念上的冲击和淡化,基层法官在日复一日繁忙的审判事务和与当事人喋喋不休的调解纠葛中,思想慢慢僵化冷漠,理想观念随之也会淡化甚至消失,有一少部分基层法官只求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与时代对法官的要求格格不入,更与现代化司法理念所要求的共和国法官相去甚远,因而要加强对基层法官理想信念重新树立的教育,这是基础,也是必须。

  (二)法治理念缺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治国方略,包含着内在价值性规律。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或理念,法治具有内在的价值取向,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和权力相互关系的原则和观念,法治要通过法官具体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这就要求每一名法官都树立起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这个理念武装头脑,用这个理念指导行动,用这个理念指挥工作。问题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其实都知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名词,可是其实质其核心其内涵以及如何用以指导实际工作,如何将理念应用于实际工作,都是心外之事,于自己无关,与工作无关,在不少基层法官的心目中,那只是学习的术语,只是写笔记的需要。这是非常严重的思想问题。值得深思和反省。

  (三)职业道德缺失。近年来,法官队伍中不少法官职业道德严重失范,许多法官崇拜金钱,追逐权势,丧失应有的法律信仰,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从而导致知法犯法、枉法裁判。很多法官都担忧,法官的良知被严重挑衅,司法良知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滋生司法和司法不公的“温床”。法官职业是个高风险的职业,在到处都是“潜规则”的陷井和氛围里而不被“潜规则”,当前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中则迫切需要法官良知教育这一必修课。

  (四)人文精神缺失。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存在肤浅化现象,有的法院仅仅重视外在形象的塑造,把格言挂在墙上,动辄冠之以“文化”字样,如信访文化、执行文化等,究其实仅仅是“秀文化”,而忽视了法官内在精神文化的养成,导致貌合神离。有的法院盲目仿效其他法院的做法,不切实际地以拿来主义的态度推行“某某”模式,简单模仿、生搬硬套,无视国情、地情、院情。还有些法院片面地将法院精神文化等同于组织法官文化活动,缺少法官群体精神培育引领机制,缺失长远的文化战略构建理念。这些现象都是将精神文化肤浅化,没有深入到精神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没有体现出法官个体和群体精神的存在,缺少一股核心精神持续的引导力量。

  法院精神文化成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之下,法官的人文情怀和知识素养乃至思维方式都是在此基础上积淀而来,因此,法官队伍的建设必然要以彰显中国文化特色的法院精神文化为导向。

  法具有历史承继性。“立法者应当具备的精神是适中宽和的精神。”[9]法院精神文化应当把法律所代表的法意与传统文化所代表的有机结合起来,融入法意的“适中宽和”和的“中正仁和”。基层法院处于司法的最前沿,承担着把现代法律向普通大众传播灌输的责任,而大众的意识也即却难免融入根深蒂圈的传统文化因素。因此基层法院在精神文化建设中应该注意把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礼法文化结合起来,由内而外,内外同步,使法意与相融洽。

  1、渗透“和谐司法”理念。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原则是“太和”,即最佳的和谐状态,主张万物和谐、以和为贵、化干戈为玉帛。司法理念倡导恢复性司法,致力于恢复是法官最神圣的责任。法院文化应当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己任,追求历史与现实、法律与文化的和谐,才能将和谐理念渗透到法官的职业思维并在司法实践中寻求司法和谐。

  2、融入“司法为民”意识。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开篇明志:“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了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10]孔子主张:“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司法为民是司法行为社会价值的外在表现。法院精神文化把司法裁判中的法意与人民利益中的联系起来,在理性文化的培育氛围中增强法官群体的司法为民方向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诠释司法理念,才能体现法律为人民谋求福祉的现实价值。

  法院精神文化是一种理性文化,居中裁判、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性文明是法院精神文化永恒不变的核心价值。社会公众对法院文化、法律规范以及司法效果的认知基本上都处于感性认识阶段。因而法院理性文化和公众感性认知的统一和兼容应为法院精神文化的题中之意。

  1、树立“兼容”理念。司法“象征”可以增添公众对司法活动神圣的感性认识,这种对司法公平和正义的理性表达,一定程度上增添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一般群众是无法理解其法律文化内涵的。将外在的形象转化为内在的精神,是避免认识偏差的“校正器”。一是要通过法院精神文化指导下的法官队伍建设以及法官的司法活动,来消除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司法神秘“暗伤”。二是通过必要的法制宣传来帮助公众感受法院精神文化的理性价值,在监督司法活动中促进法官队伍建设。

  2、提升“认同”效应。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在于培植高品质的法官群体,在于赋予法院设施、制度规范等外在事物以内涵、精神,使法院形神兼备,积淀文化底蕴,能够让法院精神文化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表达法官的司法理念和法律思维,增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感性认识。也就是要通过法官感性的司法活动来诠释法院精神文化的抽象性,从而增强社会对司法效果的普遍认同感,以群众能够接受得了的感性外在形象和理性内在机制开展司法活动,增强公众认同度。

  法院文化建设既离不开法官群体精神的培树,也离不开法官个体精神文化的介入,应该是法官群体与个体的能力与活力的共同激振。

  1、引导法官崇尚职业。法官职业本身便是一种崇高的荣誉,承载了国家、社会和民众的信任。法院精神文化首先是一种职业文化,必须要有职业形象、职业信念、职业意识。法院精神文化建设要形成法官共同的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群体精神、司法理念,形成职业共同体。对此,可以通过树立褒扬先进典型的方式,使法院精神文化人格化,引导法官崇尚司法职业,遵循职业操守。

  2、提高司法职业威望。法院文化的关键是法官心态和法官习性,需要培养法官高尚的情操和高雅的志趣,才能“享有极高的职业威望”。那么良好的外部文化环境则是法官修身养性的“精神摇篮”。法院的管理者应营造好浓厚的文化氛围,使读书学习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在文化变成一种愉悦需求和享受时,法官周围的文化环境就会得到净化,法官整体的文化素养就会得到提高,法官队伍形象就会得到改善。[11]

  3、着力培养优秀人才。法院文化也是一种管理文化,需要有一群高素质的法官来实践,人才建设始终是根本保证。结合法院自身特点,积极实施人才引航工程,建立符合的专业人才库,培育办案能手、调解能手、专业审判领域专家型法官等行家里手,带动整体法官队伍的发展。注重把干警的业绩考核评估结果与干警的提拔任用相结合,培养德才双馨的优秀法官。

  4、搭建交流沟通平台。法院的精神文化是整体文化,是个体精神文化的集合,应通过交流沟通的方式碰撞思维,启迪智慧,使个体间的感性文化和理性文化不断交融增长。一方面,要加强内部交流,注重图书室的建设和利用,通过举办法学家讲座、法官论坛以及参观考察等活动,丰富法官的精神世界,拓宽法官的眼界。另一方面,要加强外部交流,通过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交流,掌握公众的认知水平和需求内容,有的放矢地提高自身的精神境界。

  一个法院的精神文化状况决定着这个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决定着这支法院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法院精神文化对法官队伍发挥着整合、导向、凝聚、规范和激励等作用。在社会价值取向日益多样化的新形势下,如何探索新形势下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值得思考。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法官执法的精神之魂、是整个法官群体的共同理想和价值追求,其核心内容是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是司法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其核心是培养共同的价值观,要求法官队伍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即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平等、中立等现代司法理念。培养共同的价值取向需要一个潜移默化、循序渐进和相互渗透的过程,在法院文化对法官心理意识的不断影响和改造下,每名法官最终都将以法院倡导的价值观来作为自身行为衡量的准则,使法官在文化的深层次上自觉地结成一体,从而有利于法官核心价值观理念的树立。

  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关键是培养法官队伍廉洁执法自觉性。廉洁执法是人民法官的优秀品质,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官作为人民赋予审判大权的掌控者,其言行举止都影响着前来诉讼的当事人,法官个人的一次经济来往或人情应酬,也许会引来无数揣测质疑,这种情况下培养法官廉洁执法理念显得尤为重要,也更具难度。如何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让干警做到公正廉洁执法,成为法院当前工作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建设先进法院精神文化,一方面从规范文化上对干警的行为进行约束,促使干警放弃一些不适宜的行为习惯和利益取向,以制度的约束力让法官“不敢为”;另一方面,加强精神文化的“柔性”约束,让法官“不愿为”。只要身置于法院精神文化之中, 任何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法院精神文化的熏陶和影响,对法院、法官的社会责任以及法院的发展目标等精神要素有更透彻的领悟和理解, 从而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言行,使法治理念变成法官的内在觉悟和自觉行动。

  法院精神文化不但有助于提升个人修养,促进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而且对周边的环境能发挥过滤作用,形成一个文化“保护圈”。营造良好的法院文化氛围,不但可以凝聚形成法官群体的共同精神,内化法官心中的道德准则,控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又能使法官个体自觉不良思想的侵袭,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丰富的法院文化活动,可以活跃法官的业余文化生活,营造一个张弛有度的工作氛围,也有助于提升法官的思想境界,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引导法官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

  培养高雅的情操是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补充。法官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参加一些健康的文体活动,既能缓解压力,又能愉悦心情,陶冶情操。法院办公楼走廊上适当悬挂内容丰富的法律格言警句,使法官长期受到法制文化的熏陶,不断感知、认知,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使之成为行动指南;在法院设置些可供法官休息时间活动娱乐的台球室、乒乓球室、阅览室等;组织法官参加各种体育竞赛和文娱活动。通过参加文娱集体活动,培养干警健康高雅的情趣和向上、向善、向美的品格,加强干警的修养,提升干警的品位,杜绝和减少不良嗜好,丰富干警的业余文体生活,使全院上下充满团结和谐的气氛。领导和干警之间,干警与干警之间,坦诚相待,团结互助。树立法官团队精神,增强法院凝聚力,打造一支具有战斗力、向心力的优秀法官队伍。

  [1]引自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线]最高院先后召开了四次“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最高法院机关举办了“法院文化建设专题讲座”。通过点击法院网站,从各省市高院到基层法院,都辟有法院文化专栏。

  [6]〔美〕菲利普·巴格比:《文化:历史的投影》,夏克、李天纲、 陈江岚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版,第87页)

  [7]〔英〕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这个概念被认为是迄今最为经典的“文化”概念。

  [8]据有关资料表明,世界上权威文献关于“文化”的定义有160余种(还有300、400余种之说)。

  [11]如最高院“法院文化建设专题讲座”第一讲就是对于书画的鉴赏介绍。这种提高法官文化修养、加强文化底蕴的做法,可以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和廉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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