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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行长伪造合同骗贷295万元 受害人:被骗抵押房产还要偿还

  王先生表示,他和逢某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自己公司的对公账户也是在该行开户。2021年6月,逢某找到王先生,希望用王先生的房产抵押帮他完成指标任务。“因为之前合作多年,我就同意了。他告诉我说抵押出来的钱用来购买内部理财,每个月的还款他会负责,不需要我们操心。”王先生说,出于对逢某的信任他就同意了,直到案发前,

  “在这个期间,他还向我推荐了一个100万元的个人理财业务,是我的个人存款转给他的,他给我提供了理财合同。2022年7月25日,公安机关通知我逢某自首的消息后,告知我理财合同的银行公章是假的,而且为帮逢某完成指标的那笔共计295万元,也已经被挪用。”王先生称,案发后,他到银行查询才发现逢某办理的不是抵押,而是个人经营,并利用王先生公司已作废公章,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购销合同》。

  据王先生与银行往来函件、《购销合同》及《公章销毁登记存根》等证据材料显示,根据规定,《购销合同》是个人经营的主要依据,获批后,银行会将汇入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乙方公司账户。在涉案中,乙方公司系逢某亲戚所有,295万元全部汇入了该公司账户。《购销合同》使用的公章在2016年2月1日就已经因“印章磨损不能正常使用”被销毁。且经鉴定,材料中王先生妻子的签名系伪造。

  得知该情况后,王先生向南京恒山路支行申请停止。2022年9月8日,银行向王先生发函告知,银行将把王先生还款情况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王先生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建议王先生支付该笔的本息。经过协商后,2022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了《个人抵款贷后变更协议》,其中提到,该笔由于涉案还在侦查中,约定待逢某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根据相关司法认定或法院判决情况予以解决。

  “银行认为是逢某了我的钱,但我认为,我没有提供所需《购销合同》即没有取得,其次在该案中逢某利用职务之便向银行提交了很多造假的合同材料,因此应认定是他骗取了银行。银行应该撤销我名下,向逢某追责。”王先生称,据他了解,逢某骗取的并非只有自己这一笔。

  针对王先生的情况,5月9日,上游新闻记者联系到中国银行南京恒山路支行上级银行相关负责人,其表示暂时不方便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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