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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扩大南京的城市辐射力及影响力,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42号)中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进行调整。(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二)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或在宁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宁部、省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新就业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比照我市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提出申请。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且租房居住,可以申请领取租赁补贴。各区政府(园区)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申请领取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42号)中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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