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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交易性金融工具及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工具、其他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

  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统一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除符合条件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须在初始计量时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根据准则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无需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具体影响科目及金额见上述报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在公司总部以现场方式召开。因李剑锋董事长另有其他工作安排,经与会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夏宏建董事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5名,实际出席董事15名(其中,李剑锋董事长委托夏宏建董事、肖玲董事委托毕胜董事,赵曙明独立董事委托董晓林独立董事、张宏独立董事委托吴梦云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组织机构的议案》,同意设立资本市场总部,统一负责公司投行业务发行承销等工作,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债权融资总部相应不再保留内设资本市场部门(发行销售团队)及相关职责。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监管要求、业务经营需要确定和调整上述相关部门具体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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