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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为规范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世界级旅游度假区建设,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休闲度假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相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认定,依托优质旅游度假资源、设施、服务与环境,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具有明确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第三条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要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文化铸魂、旅游为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旅游度假区文旅融合、管理规范、服务提升、科学发展,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推动旅游度假区绿色低碳发展,完善旅游休闲度假体系,提升旅游核心竞争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先行区和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建设,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

  第四条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一)地域界限明确,面积大小适宜,原则上不小于5k㎡、不大于20k㎡。地域范围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尽可能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相应的管控要求。周边环境、景观风貌与旅游度假区发展要求相协调,区内及周边3km范围内无洪涝、滑坡、崩塌等可预测性自然灾害威胁,无明显安全隐患,无污染源。

  (二)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区内应有满足未来建设发展的预留用地。

  (三)应有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市场运营主体清晰。投资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准的旅游度假项目,并在功能配套、基础设施、业态更新和环境改造等方面有持续性投入。

  (四)旅游度假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旅游业态丰富,能满足游客的住宿、餐饮、康体、娱乐、休闲、购物、文化体验等度假需求。各类住宿设施总房间数不小于500间,其中高品质酒店、精品民宿的房间数占比不低于1/2,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度假酒店、绿色旅游饭店或国内外品牌酒店。

  (五)公共服务完善,具备智慧化管理手段、旅游安全紧急救援与公共卫生防疫能力,能提供优质的旅游交通、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便民惠民、公共行政、消费维权等服务,能满足老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需求。区内2A级及以上旅游厕所数占比不低于1/2。

  (六)市场结构合理,上年度游客规模不低于50万人天,其中省外游客占比不低于1/3,过夜游客平均停留1.5夜以上。品牌形象的识别度、知名度、美誉度高,游客满意率达90%以上。

  2.省级旅游度假区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四至范围及坐标、面积、总览图等)、休闲度假资源和产品情况、度假设施分布和经营状况、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游客满意度等内容;

  (二)组织预审。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三)正式申请。通过预审的申报单位,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通过预审后的申报材料。

  (四)审核办理。申请受理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如有虚报、瞒报、造假等情形,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八条省级旅游度假区应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省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修编、审查和报批工作。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修编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遵循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论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同步开展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召集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省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突出文化内涵、市场主导、产业集聚和主题特色,促进旅游度假区可持续发展。规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产品业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土地利用、市场运营、体制机制、管理保障等。

  第十一条省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属于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将其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经批准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需要对省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省级旅游度假区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用地手续。投资经营者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的用途、期限使用。

  第十三条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坚持严格保护、注重特色、有序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托各地优质旅游度假资源与环境,保护利用好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建设山地、河湖、湿地、温泉、海滨、森林、古城、古镇、乡村、文化、科技、康养、体育等类型多样的旅游度假区。

  第十四条鼓励省级旅游度假区采用多种市场机制和投融资方式,利用当地特色文化和生态资源,开发沉浸式文旅体验、体育健身、旅游演艺和休闲娱乐等旅游度假项目,推进旅游新业态发展、新技术运用和智慧度假区建设。

  第十五条省级旅游度假区应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绿色低碳发展、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测体系,促进与周边社区和谐共生发展,游客量不得超出生态环境承载力。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区内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过度取用地下水等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景观的行为。

  第十六条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加强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构建多平台、多渠道、多终端的宣传推广网络,全面提升旅游度假区品牌知名度、美誉度。

  第十七条省级旅游度假区需变更名称或调整空间边界的,经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依据《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办法》定期对省级旅游度假区进行评价,采取年度评价和全面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价每三年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结果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政部门通报,并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优先推荐评价优秀的旅游度假区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一)年度评价不合格,或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的;

  第二十条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旅游度假区标识、标牌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颁发。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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