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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撞墙身亡 家属说墙也有责任要求赔偿 法院这样判!网友:结局引起舒适

最近,浙江高院微信发布的两起案例

在网络上收获了不少点赞和支持

醉驾撞墙致死 要房子主人也担责

浙江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醉驾撞墙致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村民陈某雨夜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

途中不慎拐进了岔路

撞上了同村村民李某家外墙的花坛

头部受到外墙撞击

后经抢救无效于 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

陈某 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负事故全部责任

但陈某家属却认为

墙也有责任

于是将李某与为李某提供建房用地的

当地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要求他们 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发生事故的岔口下坡路路口宽10米左右,此建筑布局并未影响正常通行,亦不存在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在雨夜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据此

法院认定李某及村委会

并没有对陈某实施侵权行为

二者就房屋及花坛的建设行为

与陈某死亡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了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

陈某家属服判

未提起上诉

老人偷菜被抓后发病 向超市索赔16万

无独有偶

浙江绍兴诸暨市人民法院

近期也通报了一起类似案件

65岁的楼某某到超市偷菜被抓

超市负责人让其去办公室接受调查

几分钟之后,楼某某突发疾病

2018年12月21日上午8时46分许,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

9时41分许,楼某某进行购物结算,先结算了一件商品,在收银员提醒下又结算了另一件商品,分别是筒骨和猪肝,后离开收银处。某超市工作人员怀疑楼某某可能有未付款的商品,故让防损员上前查看。 经核查,楼某某的购物袋内还有两件商品,分别为藕、洋葱。某超市负责人到现场后,让楼某某到超市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

9时49分许,楼某某在某超市员工的搀扶下到达二楼办公室,后某超市负责人和楼某某进行了谈话。

9时54分许,楼某某出现头晕,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

9时56分许,某超市负责人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 期间,某超市工作人员对楼某某实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气等简单救助。

10时03分许,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和某超市工作人员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某超市工作人员为楼某某垫放了纸板,一同等待120救护车救援,并由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急救,直到楼某某被120救护车救走。经医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2019年3月5日,楼某某转入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 楼某某住院期间,某超市工作人员给楼某某送去了2000元现金。

法院驳回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楼某某因为医疗费等损失的问题

与超市协商不成,遂诉来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楼某某存在 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

超市对楼某某进行初步调查

口头教育并无不当

在其病发后已 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

并无过错

故 驳回楼某某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某某一方不服提出上诉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原判

网友:判决结果引起舒适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

网友都点赞

内容引起舒适

今年写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特意强调,要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浙江法院近日公布的这两起判决即是此信号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生动传递:法院不会因为“谁伤”而判“谁有理”,也不会因为“谁闹”而判“谁有理”

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自身过错造成不利后果只能由自身承担,哪怕这个违法行为或过错是微小的。相比之下, 守法之人将永远获得法律的保护,获得正义的守护。

来源:上观新闻、浙江天平、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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