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南京美食

“离婚冷静期”制度,怎样设计才科学?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看来,前述草案已从正面规定设立冷静期的条件,但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有待完善,应设立甄别机制。建议应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12月25日羊城晚报)

在“离婚太容易”“离婚率连年攀升”的大背景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炉,可谓大势所趋。应该说,关于其法理逻辑、现实必要性等,并无太多争议。目前的分歧,主要还是集中于“是否要设立甄别、排除机制”。的确,李钺锋委员的观点是有道理的。现实中,并非所有的“离婚”都是一时冲动,甚至许多婚姻多延续一秒都是“灾难”。一刀切地设置“冷静期”,是有待商榷的。

李钺锋委员建议,“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换而言之,就是“过错离婚”不该适用“冷静期机制”……这类离婚案件中,有着明确的过失方、受害方。那么,长达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对于受害一方来说,很可能就是漫长的煎熬和“二次伤害”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