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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要求高校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新京报讯(记者 高杨)12月30日,江苏省教育厅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包含《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三个文件,对江苏省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作出规定。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高校教师,文件所称师德失范行为包含: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等。

江苏省教育厅要求,学校对于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调查属实后,情节较轻的,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取消评优评先、干部任选等方面的资格等,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同时,高校应当设立并公布师德失范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如受开除以外的处分有机会解除处分

江苏省规定,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都属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对于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教师如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幼儿园教师出现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将给予开除处分

江苏省下发文件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含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教师)。

出现采取集中授课训练等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活动;猥亵、虐待、性骚扰幼儿;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伤害幼儿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处分决定还将存入教师档案和录入教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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