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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江苏省总工会今天发布维权预警提示,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当前重大疫情条件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从以下3个方面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一是维持劳动关系稳定,依法续延劳动合同。人社部此前明确规定,防控疫情期间,对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到岗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单方裁员,以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据此,用人单位应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持劳动关系稳定。此外,有关部门因疫情实施隔离、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已被人社部要求按照合同法定续延情形对待,合同到期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须续延至各种紧急措施结束为止。这就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及时沟通情况,及时办理续延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到期尚未续签的,要及时续签。试用期到期,未及时办理转正手续的,要及时办理。

二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协商中止履行合同。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中止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因种种原因,长期难以复工的企业,或者劳动者因自身原因,长期无法返岗,均应向对方充分说明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单位短期中止履行合同、长期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岗做法。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共同帮助企业短期降低成本,长期维持生产经营,共渡疫情难关。此后,待中止情形消失,用人单位应及时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而不能将中止履行合同作为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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