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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被起诉!南京中院喊股民去登记

扬子晚报网讯(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万承源)5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四则公告,就四家上市公司被诉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案件,告知有关投资者将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这也是全国范围内第一次批量启动适用该方式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

记者了解到,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三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试点单位之一,南京中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于今年初全面开启了探索适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工作,积极与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监管部门协调联络,全面征集意见建议,研究制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对代表人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纠纷登记、公告发布、代表人选定、调解和立案、案件审理、调解和判决的适用以及当事人上诉等方面,在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规定了具体内容,并通过全面梳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上市公司涉诉情况,确定试点案件。

经过充分准备,南京中院此次同时启动了对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所涉相关案件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

记者注意到,南京中院公告中的说明事项称,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投资者有异议的,应采取明示方式退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但又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代表人诉讼裁判结果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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