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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事故律师南京“630”重大交通事故的几个法律问题

喜律师:讨论张的行为符合哪个,主要依据法律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及社会危害性。有人认为张的主观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有人认为张的主观是。是指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主观是还是故意,是分清他涉嫌什么的关键。交通肇事罪要求主观心理状态为。也就是说,如果张明宝完全没有想过去撞人,完全是因为酒喝多了,行为失控交通肇事,很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有证明张明宝社会,想报复社会,他的行为就是明显的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以上的理论,张明宝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故意罪和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记者问:腹中胎儿算不算人命?喜律师:这是个存在争议的话题。在理论上认为如果胎儿离开母体时是活体,可以认定为是一个人,在刑事方面可以认定为多一人死亡。讨论的意义在于,如果胎儿可以算作生命个体,就能享有民事。这方面还要看机关的认定及相关。记者问:有没有可能数罪并罚?喜律师:在法院过去的案例里,确实有类似的案件,判决的结果是数罪并罚。在本案中如何判决,还要看对法律的掌握、机关对行为的认定。

南京:疯狂男子酒后驾车连撞9人 致5死4伤(组图)

·事件回放·

近期南京“6·30”重大交通事故终于有了新的进展,警方向检察院提请犯罪嫌疑人张明宝,是“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据报道,民事部分将面临高达300万的赔偿。张明宝交通肇事时严重醉酒、撞人后逃逸,还有违章等,其社会危害性远甚于普通交通肇事案 。那么,定“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合适?有人以为,张明宝撞倒第一人,尚属的交通肇事,之后继续开车撞人,则不是,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危害不特定群体的公共安全,而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人认为,针对这起恶通肇事的法律惩处定“交通肇事罪”畸轻,不认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畸重,对当事人不公平,也有违法律的稳定性。日前,就相关法律问题,新华网频道记者专访了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资深律师喜。记者问:张明宝的行为涉嫌的可能有哪些?喜律师:张明宝的行为涉嫌的可能会有四个:1、是大家的刑法133条的交通肇事罪;2、是普遍希望判决的刑法115条的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是刑法232条的故意罪;4、是刑法115条第二款的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记者问:为什么张的行为会涉及这么多?以何种条件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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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20时,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发生一起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张某饮用白酒后驾驶别克轿车沿途撞坏6辆停放在边的轿车,并撞到9名人,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后被警方控制并刑事。经鉴定,张某属醉酒驾驶,当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详细

图为肇事者张明宝(中)。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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