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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共享单车将实施总量控制及投放指标分配 指标有效期为3年

  经营者共享单车投放指标有效期为3年、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擅自堆放共享单车至城市公共空间将按500每辆罚款……8月1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及《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探索共享单车立法“法规+规章”模式。

  由于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有限,共享单车大规模、无序投放以及乱停乱放已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其他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部分地区的过度集中投放和堆积造成了安全隐患。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络问卷调查显示,87.5%的市民认为共享单车对深圳的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要求加强监管并建立规则予以规范。

  深圳市司法局表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互联网经济的新形态,其发展方向和模式尚未成熟,相应立法不宜太超前,应当根据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点规范,采取“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模式推进。

  《规定》主要是明确共享单车的定位和发展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遵循政府鼓励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应当与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办法》则是对《规定》的细化,包括明确自行车设施规划建设的要求、经营者申请条件与车辆要求、经营服务规范要求和行业管理机制以及法律责任。

  《办法》提出,经营者应具有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智能锁、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经营者应将车辆动态总量、位置分布、车辆停放位置信息、订单数据、车辆轨迹、运维人员数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将车辆识别编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在押金监管方面,《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在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押金存管协议。在信用方面,《办法》提出建立经营者和个人信用管理制度,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此外,总量控制和投放指标分配及对共享单车的执法监管是必要的保障手段,《规定》提出建立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分配。《办法》规定,车辆投放指标有效期为3年,指标不得转让、出租,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开展新周指标配置;交通部门按季度对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配置和调整车辆投放指标的重要依据;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投放或超规模投放3年内不得参与指标分配。

  对经营者擅自投放、违法停放、破损车辆处置不及时的问题,《规定》一方面责令经营者收回或清理并处相应罚款,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可扣押车辆并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处置,对经营者以外主体擅自将共享单车堆放至城市公共空间的,城管部门按每辆车500元对其罚款。

  对使用者,《办法》明确了用户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按规定骑行、在公共绿地上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绿化条例等规定处罚。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 陈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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