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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范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调价周期不得短于一年

扬子晚报网12月26日讯(记者 于丹丹)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特困供养老年人可免费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政府办养老机构调价周期不得短于一年....江苏省发改委、省民政厅两部门近期联合发文《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进一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其中,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性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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