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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卫生人才网:2015年初级护师考试报名时间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驻徐部省属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454号),现就我市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确立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

  报名参加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卫人发〔2001〕164号)的条件(具体见附件一)。

  (一)报名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必须以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为准,符合我省教育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6〕37号)等文件要求。

  (三)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或在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人员,应在报名时提交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或江苏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南京市上海203号)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四)报考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

  (六)首次报考药学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有低一级药学类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学类(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的,可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

  (八)首次报考卫生管理专业初、中级资格的人员,须提供普通全日制卫生管理类专业学历(学位)。卫生计生系统内非医疗、公卫机构(不含参公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报考卫生管理资格,毕业专业可为卫生管理或医学卫生类专业。已具备卫生管理资格人员,毕业专业可为“相近专业”。对于2014年已参加卫生管理各级别考试未能通过,今年补考的,毕业专业可为“相近专业”。平考卫生管理专业资格人员,必须具有卫生(医、药、护、技)专业中初级资格,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

  (九)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初始学历为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学(代码352)中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十)凡医、药、护、技岗位之间发生变动,平考同级别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取得与报考专业相对应专业的毕业学历。

  报名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从事本专业任职年限均从受聘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五、根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凡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中级资格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1年参加考试。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的中级资格只能受聘于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乡镇卫生院。

  六、凡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类别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报考妇幼保健专业(专业代码364),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也可以是公卫。现从事医学营养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选择报考营养专业(专业代码382)中级资格。

  七、医、药、护、技、卫生管理等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应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报名参加现岗位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八、2001年以来未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未达到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取得地方初、中级资格的人员,调入我省工作后,须报名参加同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取得资格后,方可报考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可前后累计计算。

  九、根据省发展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原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10〕17号),报考临床、中医、口腔执业类别主治医师资格的,需提供我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阶段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暂不作要求:

  1、在一级医院、未定等级医疗机构或未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2009年及以前入职的本科和硕士研究生(2009年前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名单由省卫计委科教处和中医科教处提供);

  4、2014年符合报考条件并已参加主治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未通过且2015年报考相关专业的人员;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专业时间安排如下(具体机考时间以准考证上时间为准):

  十一、我省继续开展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参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中,临床医学工程技术系卫生系列之中的专业,中初级资格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具体安排如下:

  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我省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考试统一采用网名、网上缴费方式。考生须在2015年1月6日至25日(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专业2015年1月20日至2月3日)之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2015年度卫生人才评价考试申报表》),(以下统称《申报表》),《申报表》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

  考生须于2015年1月28日前(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须于2月6日之前),携带《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单位进行报名资格的审核(确认)。

  自2015年4月28日(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自5月4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十三、审核(确认)报名资格需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3、首次报考人员,均需提供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介绍信或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书;

  4、报考全科医学(含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资格,须由报考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8、工作岗位变动人员报考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原岗位及现岗位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9、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在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的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10、报考中级资格的本科及以下学历城市医生(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须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11、报考临床、中医、口腔执业类别主治医师资格的,需提供我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阶段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不作要求人员除外);

  12、外省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单;中专毕业生,需提供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招生计划及验印的新生录取名册;军队院校或国(境)外院校学历(学位)的人员,应提交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或江苏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南京市上海203号)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一)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由外省、市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受聘到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已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若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可在我市报考。

  (二)历史考生相同专业的4个科目成绩合格,才能滚动通过,须报考上年度同一专业,且用上一年度档案号,否则两年成绩不能对接。

  (三)报名考试费:初级每科目50元,中级每科目70元。今年起,我省将统一进行网上缴费。考生须于2015年1月7日-2月1日(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1月21日到2月10日)之间,通过网名系统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报名。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的时间、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相关材料,扎实细致地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报考条件,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各地、各单位须在考生报名确认期间向考生宣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人社部第12号令),从源头上杜绝考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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