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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能无底线无规矩何以成方圆鹿邑打砸警车者涉嫌何罪?

  2023年1月2日23时许,河南鹿邑县城区紫气大道弘道苑广场,几个年轻的男子打砸并推翻停在路边的执勤警车。

  关于事件发生的起因众说纷纭,有人说因为警方不让放烟花引发冲突,也有人说挑事的“大哥”当晚喝多了酒与警方发生冲突,还有人说这群年轻男子是为了网络直播,博取流量而打砸的警车......

  另据现场目击者说,跨年夜很多人放烟火,来维持秩序,出于人情并没有特别的管,而是划了一部分区域让大家放。执法非常的有温度,但是有一个人却想往警车的车底扔鞭炮,遭到劝阻后仍旧我行我素,周围有几个人跟着起哄。先是推搡,而后又对警车动手了,最后当众砸坏并掀翻了警车......

  从现场视频来看,几位年轻人先是打砸警车,并站到警车上挥臂呐喊起哄,后合力将警车推翻。在公共场所起哄,严重拢乱公共场所秩序,随意毁损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否定评,无论基于何种动机,或因燃放鞭炮,或因酒后滋事等,均不会影响犯罪的成立,动机在绝对多数犯罪中不是构成要件内容,但是,动机可能影响量刑。那么,本案中,打砸并推翻警车的年轻人涉嫌哪几种犯罪呢?以下展开分析讨论,敬请指导和指正。

  故意毁灭财物罪,是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占有的犯罪。

  除了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外,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检、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

  本案中,打砸警车者的行为确实恶劣,至应解释为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着对行为人的量刑,无论如何打砸警车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至于就在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取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和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打砸警车者既涉及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行为,也涉嫌在公共场所起哄型寻衅滋事,均是寻衅滋事罪行为类型。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也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只所以有的毁损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而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定是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下的毁坏财物行为,才可能认定为寻图滋事行为或罪,如本案中,几个年轻人在公共场所打砸并推翻警车的行为,一方面毁损了公共财物,另一方面这种毁损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并引起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危险,否则,只能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当然,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即可。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并没有当场制止放鞭炮,而是给燃放者划定一定区域,供其燃放鞭炮,为防卫人员密集发生踩踏等严重事件,对现场进行管理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几位年轻人通过推搡、打砸并推翻警车的方式阻碍执法,涉嫌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是指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的行为。成立袭警罪以构成妨害公务罪为前提,但是妨害公务的行为不一定评价为袭警。袭警行为是直接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实施暴力,如撕咬、踢打等直接针对人身的暴力。如果仅对物暴力,如打砸停放在路边的警车的,不是袭警行为。如果通过对物暴力间接袭击人身的也可以评价为袭警行为。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几位年轻人打砸并推翻警车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三罪之间为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据此,本案中,几位年轻人或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或涉嫌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还有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同犯罪及同时犯的问题,由于没有更多案情支持,本文在此不讨论。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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