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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龙委员建言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应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近年来,随着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颁布实施,乡村自治制度日臻完善,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告诉,他通过调研发现,农村基层组织助力乡村治理的效果待提升。今年两会,他会提交《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乡村治理效能的提案》,建议从“强基础”“固根本”等四个方面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李生龙举例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实践中,有的村干部法治意识不强,未经集体讨论即作出或修改自治决策。有的将不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纳入集体决策,片面认为集体投票通过即可决定村务。有的村务管理不规范,民主管理不到位,财务等管理较为混乱,且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进而引发矛盾纠纷。

李生龙了解到,受思想认识、人员素质、专业能力等因素影响,实践中存在农村基层组织参与矛盾化解意识不强、调处纠纷能力不足、化解矛盾效果不佳等问题。比如,有的村“工作室”“调解室”长期闲置,作用发挥有限。特别是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的能力不足,乡村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特征,婚姻家庭、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等领域纠纷易发多发且专业性强,不少村干部法律知识储备不够,在参与调解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能力不足,往往说不清道理、情理和法理,群众不信服,调处效果不好。

此外,在农村基层组织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也存在监督“虚化”“失灵”等问题,影响监督效果和在乡村治理中作用发挥。李生龙说,比如,乡村本属“熟人社会”,村干部相互熟络,碍于情面不想监督、不愿监督的情况较为普遍,致使内部监督乏力。随着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农村老龄化问题加剧,留在农村的村民监督意识和能力缺失,影响村民民主监督实现。同时,村干部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有的村干部利用弄虚作假套取公款补贴、利用惠农政策捏造补贴名册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反映出基层政府对相关工作审核把关不够严、监督乏力。

为此,李生龙建议,要“强基础”“固根本”,建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坚持法治引领,依法规范自治行为;突出共建共治,提升纠纷调处能力;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权力运行监督等方面提高乡村治理效能。

李生龙说,可以今年乡镇、村集中换届为契机,选优配强村“两委”委员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积极在乡村培养和发展年轻党员,引导农村党员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强化村委会内部管理,健全岗位职责、财务管理等制度体系,建立换届交接瑕疵责任追究机制,弥补内部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明晰基层自治边界范围,为基层自治提供规范指引。

“把懂法律、懂政策,群众威望高的村民吸纳进入调解队伍,加强业务培训,保障运行经费,更好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消弭矛盾、化解纠纷的作用。”李生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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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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