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南京生活  男女

这事儿|让育龄女性感受政策温度,避免政策“请客”企业“买单”

近日,多个省市的育龄女性切实感受到一波政策的温度。

全国多地密集修订计生条例,加码生育福利,延长生育假期。许多省份将生育假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也有省份延长产假60天甚至90天,并且增加育儿假。

从各地近期的生育鼓励政策来看,总体是三种方式:一是延长产假、生育假、夫妻双方享受育儿假等;二是发放生育津贴或补贴金;三是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例如,11月1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这就是说,女职工生一孩可休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

也是在这一天,重庆市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直接将育儿假的计量单位从“天”上升到了“年”——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一时间,社交媒体对此讨论热烈。有人表示自己的孩子生早了,没能享受到这一波政策的红利;有人担心女性就业率是否会因此下降;还有人则忧虑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的民企能否扛得住。

记者注意到,综合来看,“延长女性产假势在必行”已成为舆论共识。

例如,《南方都市报》11月29日在社论版刊文认为:从今年起我国进入全面三孩时代,为了激活适龄人群的生育意愿,实现三孩政策目标,解决少子化、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就需要为适龄女性提供更好的福利。其中,产假福利安排是否合理,关乎女性身心健康、母乳喂养等方面,对政策落实至关重要。

文章表示,(延长女性产假)对于职场妈妈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可以有充分的时间用来休养身心、陪伴孩子。不过,延长后的女性生育假期能否不打折扣落地,是公众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

从以往情况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会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产假天数,但也有少数违规情况。比如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河南的产假一共是188天。但不久前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夏邑县骆集乡中心校规定头胎产假188天,而二胎产假98天。

《南方都市报》上述评论文章认为,可见,某些用人单位未严格执行法定产假,而是随意制定“土政策”。不排除类似情况还会在其他地方上演。即使用人单位执行法定产假,也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出“幺蛾子”。而且,某些用人单位会不会围绕休产假工资玩花样也值得警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在网络上,不少人咨询休产假期间工资打折是否合法。

这说明一些单位虽然在执行法定产假,但为了节省成本,就在休产假职工工资上打主意。今后延长产假后,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由于面临的用工成本压力更大,更可能围绕控制成本侵害女性权益,除了从女性工资上省钱外,还可能不愿招聘女性或不愿给女性晋升机会。

所以,延长生育假期的种种好处显而易见,但也要看到其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有的问题应该看得见,便于杜绝,如不执行法定产假、不支付合理工资。但有的问题会隐性存在,比如某些企业招聘时,虽然不限定性别,但在实际录用时,有可能把需要生育的女性排除掉。

可见,虽然“延长女性产假势”已成舆论共识,但是对于政策落实过程当中的细节,舆论尚有疑虑,还需厘清。

《光明日报》11月29日的文章《落实生育假,相关政策也应到位》就对政策细节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生育假带来的成本问题必须正视,这部分成本全由企业负担显然是不现实的。政策“请客”企业“买单”,不仅不能提高企业鼓励生育的积极性,而且还会造成企业在用工、招聘时有意回避育龄女性的现实。而这也是带薪休假推行多年成效不大的原因。只有政府财政切实分担起一部分生育成本,在减免税费外,补偿企业的雇佣成本,企业才能有意愿配合这项政策的落地。

其次,生育假对职场女性的影响也应正视。浙江新政中明确提出,休生育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但生育者在休假期间的活由谁来干,休完假之后其岗位还在不在,这都是问题。此外,休了一年半载之后,晋级涨工资是否能通过相应的考核,这一系列问题都是需要斟酌的细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在“修改依据和理由”一栏中就提到,假期过长有可能影响女性就业,从长远看不利于维护和发展女性权益。在现代生活和工作节奏越来越快的时代,一个育龄女性较长时间脱离社会,给其恢复工作和恢复身心所带来的困难是实实在在的。

再次,生育假终有休完的一天,其后阶段仍然有幼儿的看护问题。目前,在我国,0至3岁的托幼服务主要由家庭自行承担,社会化、市场化的托育还存在较大的空白。然而,最近一项发表在《社会》杂志上的论文揭示,具有“去家庭化”性质的托幼服务对欧洲家庭生育决策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相反,具有“家庭化”性质的现金补贴并未产生预期的作用。显然,政府加大对托幼服务的财政投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托幼服务共建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的切入口。

《光明日报》文章总结:生育假只是提升生育率、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一部分。从大处讲,调整现有住房结构、完善普惠性托育、消除教育焦虑,从小处看,对哺乳期母亲上下班时间的设定更加弹性,在单位等各种场所增加更加人性化的哺乳室等,都需要政府部门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去加以考虑。

有公开调查显示,“没人带孩子”是育龄妇女不愿再生育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仅4%。采访中,不少人认为育儿假的设置更加人性化。政策虽好,但也有人担心,如果不能形成合理的分担机制,只限于“政策请客,用人单位买单”,“10天育儿假”将成为一纸空文。

上面媒体总结的观点也得到了企业界和专家的支持。

例如,央广网11月29日在报道《全国多地延长生育假 如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中援引江西省某企业负责人董玲的看法:作为生育配套政策的生育假、育儿假等可以减少家庭的生育压力,但生育假的延长也会增加企业成本,客观上弱化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董玲说:“延长女职工的产假,还要依法保障她们相应的福利待遇,势必会大幅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固然要保障,但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的成本也是不能忽视的,国家如果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助或者是特殊政策,比如说减免相关费用等,这样的话企业就更加能够善待女职工了。”

为此,华东师范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吴瑞君认为,由于各种生育关联的配套政策牵涉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和需求,现在要考虑这些政策如何具体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更多以正向激励为主的配套措施。

吴瑞君说:“我们希望能够建立一个‘生育友好型’的社会,不只是一个家庭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从根本上要鼓励更多的家庭按照政策来生育,它是一个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徐紫欣 http://www.xinzhiliao.com/sj/qiuji/40306.html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