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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披露西昌“贪腐夫妇”案情:妻子利用丈夫影响受贿千万

2020年8月、9月,四川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贺雪梅,西昌市委原书记李俊先后“落马”,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2年1月6日,注意到,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了《贺雪梅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李俊、贺雪梅二人系夫妻关系。

根据判决书,长期以来,贺雪梅和李俊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486.57万元,同时贺雪梅利用后者担任西昌市长、市委书记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人民币1010万元。对此,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贺雪梅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此外,注意到,判决书中还提及2020年11月“落马”的西昌市原副市长肖斌,他在贺雪梅一案中,扮演了“掮客”角色——其受朋友梁某所托,请贺雪梅帮忙“打招呼”,使梁某获得了某工程的承包权。事后,贺雪梅、肖斌分别从梁某处得到210万元、50万元“感谢费”。

夫妻二人一个月内先后“落马”

2020年8月10日,根据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贺雪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1年2月19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在通报中指出,贺雪梅“恣意妄为”,利用其亲属的权力和影响,大搞权钱交易,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为他人在项目承建和推进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公开履历显示,贺雪梅,1970年6月生,曾在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作,2002年起先后任西昌市政府副市长、西昌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2008年12月,贺雪梅调入凉山州统计局工作,先后担任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12月,贺雪梅任凉山州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2019年2月至

“落马”时,其一直担任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

而在贺雪梅接受调查后不久,2020年8月12日,西昌市召开领导干部大会,宣告免去时任西昌市委书记、常委、委员李俊的职务,另有任用。但根据四川省纪委监委公布的简历,李俊在前一月已被免职,在西昌市委办公室工作。同年9月11日,“廉洁四川”微信公号披露,李俊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968年出生的李俊早年在四川省委组织部工作,此后历任凉山州委副秘书长,凉山州委副秘书长、州委办公室主任等职,2006年任西昌市委副书记,同年出任西昌市委副书记、市长,2013年4月起任西昌市委书记。根据履历,李俊、贺雪梅两人曾在同一时期担任“市委副书记”。

2021年3月2日,四川省纪委监委通报称,李俊“家风不正,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他人财物,将本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对西昌市“3.30”火灾有关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等等。

根据四川省纪委监委前述通报,贺雪梅、李俊均被开除党籍、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贺雪梅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注意到,根据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贺雪梅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李俊与贺雪梅系夫妻关系,前述四川省纪委监委通报中提及的李俊“配偶”,即为贺雪梅。同时,判决书显示,两人系再婚。

共同收受财物近500万元,部分用于儿子留学

上述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贺雪梅伙同其丈夫李俊(另案处理),利用后者担任西昌市市长、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项目引进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承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486.57万元。

其中,李俊利用担任西昌市政府市长、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西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多个事项上提供帮助,其和贺雪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2.5万元,美元8.83万元(折合人民币53.82万元)。

2012年8月,贺雪梅以支付马某(贺雪梅之子、李俊继子)到美国读书所需保证金为由,通过马某银行帐户收受张某人民币60万元。据贺雪梅供述,彼时其收到儿子老师的通知,马某出国需要以马某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并存入60万元保证金。贺雪梅就此询问李俊,“可不可以让张某去帮忙交这60万元”,李俊没有反对。

张某证实称,为了其在西昌的某项目能顺利推进,接到贺雪梅电话后,他当即表示“此事由自己来办”。据李俊证言,其对张某代为交费一事予以“默许”,并认为这些钱系“张某在实施项目中为了得到关照而送的钱”,因此从未归还,而张某也未曾要过。

2012年,西昌邛海边一小区修好后,贺雪梅和李俊商量,准备以家中亲属名义购买一套。不久,贺雪梅要求张某陪着看房,并告知收款账户和房款金额,让他帮忙支付。张某称,自己为了维持与李俊、贺雪梅夫妇的关系,便将这笔钱送给了对方,“没有打算要回来”。贺雪梅将此事告诉李俊,李俊同样没有反对。

此外,2013年2月,贺雪梅还收受了张某存有150万元的一个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用于炒股。李俊知晓后予以默认。同年7月,张某以祝贺贺雪梅之子马某出国留学的名义,送给李俊、贺雪梅2万美元现金(折合人民币12.19万元)。同月,张某在成都将其名下的一张信用卡送给贺雪梅和李俊,此后贺雪梅将该信用卡交由马某在美国使用。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马某使用该信用卡消费用共计6.8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63万元),均由张某偿还。

2012年至2019年间,李俊还为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政策优惠、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与贺雪梅先后6次收受其法定代表人赵某给予的钱款共计美元22万元(折合人民币145.55万元)、欧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7.81万元);同时,两人为西昌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给予的钱款共计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89万元)、人民币10万元。

利用丈夫影响力受贿千万,均为现金

判决书显示,除了和李俊共同收受的钱物,2012年至2020年,贺雪梅还通过李俊担任西昌市政府市长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李俊担任西昌市委书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建、项目推进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梁某、朱某等人共计1010万元人民币。

2012年6月,贺雪梅受肖某委托,向承包了某项目的张某“打招呼”,让他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了肖某的朋友梁某,合同价为3000万元。2014年、2015年,梁某分三次送给贺雪梅210万元,均为现金,通过肖某送至贺雪梅在西昌的家中。梁某在证言中提及,张某能把这个工程拿给自己做,“主要还是李俊的原因”,如果李俊不是西昌市的主要领导,张某也不可能“听贺雪梅的话”。

注意到,前述中间人肖某,即为时任西昌市统计局局长肖斌,其2014年转至西昌市财政局工作,先后担任党组书记、局长,2018年7月起任西昌市副市长。据四川省纪委监委2020年11月2日消息,贺雪梅、李俊落马后不久,肖斌也被宣告接受调查。2021年6月,凉山州纪委监委通报肖斌被“双开”一事,其中即提到,肖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帮助他人获取工程项目,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前述判决书中也显示,因给梁某和贺雪梅“牵线”,肖某也获得了50万元“感谢费”。

判决书显示,2015年,中央环保督察发现西昌海河有黑臭水体,要求限期整改。次年,西昌市提出采取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对东西海三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并与某公司达成了初步合作意愿。2017年,该项目上报财政部审核,但其超出了该年西昌市财政承受能力,因此迟迟未能纳入财政部PPP目录库。

作为该项目部分工程的承包者,四川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找到“在职研究生同学”贺雪梅帮忙。2018年上半年,朱某在成都邀请李俊、贺雪梅吃饭,席间请李俊关照一下该项目,李俊回复“已经安排人负责办理了”。一个多月后,贺雪梅让李俊“再催一下”。李俊在证言中称,朱某之所以“很着急”,“是因为项目要入了财政部目录库,中标单位才能到银行融资,缓解施工方的施工压力”。

“2018年上半年到2018年10月份期间,贺雪梅也多次通过电话、当面交谈等方式询问项目入库办理情况,让抓紧时间办理,尽快让项目入库。”时任西昌市财政局局长肖斌证言称,在李俊和贺雪梅的压力之下,其安排下属对全市5个棚改PPP项目和绕城公路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调整,“腾挪出财政承受空间”,因此三河PPP项目顺利通过了省PPP中心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核,并在2018年10月入库成功。

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朱某先后十次向贺雪梅送现金共计800万元。每次送钱时,朱某均使用纸箱装,亲自送到贺雪梅在西昌的家中或都江堰青城山附近的别墅里。“送给贺雪梅钱,主要是因为感谢她帮忙解决了项目入库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维持好与她的关系,她的丈夫是西昌市委书记,今后遇到问题好请她帮忙。”朱某在证言中称。

据李俊称,其在2019年下半年和朱某的一次饭局后,对贺雪梅说“不能收朱某的钱”。贺雪梅供述称,收下的800万元钱,一小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一部分存入自己的农行卡和其持有、保管并使用的其母亲的农行卡中,用于理财炒股,剩下的大部分钱,“存放在朱某家中的保险柜中了”。

对此,判决书披露,2020年3月,四川省监委发现了李俊、贺雪梅受贿的相关线索,并进行了初步核实。为了逃避组织调查,二人于5、6月将一批赃物转移、寄放在朱某家的保险柜中。

2021年9月7日,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对贺雪梅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雪梅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对贺雪梅与李俊二人共同受贿所得赃款486.57万元、贺雪梅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赃款1010万元,共计1496.5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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