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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点评4类型情杀案:男女间金钱易成催化剂(2)

  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冲突,道德观念日渐淡薄,男女间忠诚理念难以坚守。一方面是传统的观念,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冲击下的现代观念,传统的注重道德、伦理、家庭的观念正在被逐渐忽略、瓦解,而非法同居、未婚先孕、“试婚”、“包二奶”等现象已屡见不鲜,形成了所谓的“时尚”、“新潮”的精神文化误区,新旧两种观念的冲突中,情杀案件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尊重生命”教育不足,误认为爱情必须“生死相许”。生命教育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没有让人认识到生命的可贵,生命的一次性、对于自己和他人生命的珍视等,这些生命意义的教育缺失,造成罪犯“死了都要爱”这一现状,仅仅因为求爱不成便起杀机,轻视他人生命,也把自己的前程葬送。如果教育充分体现其价值的话,被告人在产生杀人动机之前,以一颗宽容、尊重生命之心看待爱情、婚姻、家庭,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

  感情、婚姻家庭矛盾预防、化解机制欠缺,各方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机制有待完善。因日常琐事导致的矛盾不能及时预防、化解,从而日积月累、进一步激化而导致情人、夫妻、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的惨案占到故意杀人案件的三成以上,这足以说明我们的家庭矛盾预防、化解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如2008年5月,外来务工人员孙新鸣在家中,持菜刀无故将妻子的头部、、背部、腿部等多处砍伤,致其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颞顶骨骨折、右鼻前庭横断、右肱二、三头肌断裂、右肱骨不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案件中的“无故”其实也是“有故”,夫妻间矛盾逐渐累积,一件件琐事的积聚变成了压垮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最后一棵稻草,如果这时能有人帮助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惨案也许就不会发生。

  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婚姻外男女关系法律保护不力。我国法律规定,同居关系的建立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其解除也无需经过法律途径,自行解除即可。但双方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及后果达不成协议的时候,有诉诸法律的,也有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私下解决。而这种状况弱势一方的利益往往无法得到保障。遏制情杀案的对策

  承办此类案件的临沂市兰山区检察官告诉记者,情杀案件虽然一般只牵扯到相关的双方或三方,但情杀案件多发带来的社会危害却绝不能小视。情杀案件多发败坏了社会风气,降低了社会道德,破坏了家庭和睦,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只有积极培育文明的社会道德风尚,完善矛盾协调处理机制,健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才能预防和降低情杀案件的发生,实现社会最基本单位的和谐。

  首先,加大道德教育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从情杀案件看,尽管引起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观上都是思想标准低、道德素质差、荣辱观念欠缺的表现。为此,应加大传统道德教育、结合现代社会发展重温“礼义廉耻”,教育人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思想的源头扼杀犯罪。

  其次,加强生命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尊重生命、遵纪守法的氛围。要以社区、村居为单位开展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宣传讲座,提高个人素质和遵纪守法观念;同时,还要对在校学生开展普法宣传、警示教育,以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刻剖析,使人们从中吸取教训,达到剖析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再次,加快建立完善调整非婚关系的法律法规。非婚关系破裂时最容易引起纠纷的就是财产,法律应明确对非婚财产的保护,其次,将财产公证范围扩展到非婚关系中。再者,由非婚关系破裂引起的另一纠纷就是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其中不乏一些第三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由于非婚关系的不稳定性,其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比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更容易产生问题。

  最后,预防为主,调解为辅,互相结合,力促和谐。一是要利用社区、村居、广场资源,经常开展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宣传;二是要建立完善家庭矛盾调解、化解机制,将调解、化解组织建在家门口,有矛盾及时解决、化解,配备专门人员充当调解员、家庭矛盾的“消防员”;三是要可以通过推广心理咨询,开展犯罪预防的心理辅导,达到化解矛盾、降低犯罪率的目的。 卢金增 何凤蕊 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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