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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等字词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记者从教育部官网获悉,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严禁以教育培训名义搞“小圈子”“小团体”。

  据了解,近年来,社会教育培训发展迅速,对于促进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部分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名称使用不规范、虚假不实招生宣传、条件和质量低下等问题,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为此,《通知》提出要把牢教育培训的育人属性,引导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加强规范管理、提升质量,推动其成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通知》提出要指导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登记和使用名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关于“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教发〔2021〕5号)等规定执行。指导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

  《通知》提出要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招生管理,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和宣传,不得隐瞒或混淆机构性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广告(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明机构属性和全称。指导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学员遴选条件,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身份、资产规模等设置歧视性条件,招生规模应与办学能力相匹配。严禁以教育培训名义搞“小圈子”“小团体”。

  《通知》对培训内容也进行了规范。要求各地指导做好对社会教育培训的课程设置、教材和资源选用,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坚决杜绝导向不良、低俗、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有害内容。

  对于师资团队,《通知》要求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对从业资格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知》同时提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要针对认知特点改革教育培训模式、教学方式,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鼓励采用“互联网+”的混合学习模式,搭建网络学习平台和移动学习平台,加强资源建设,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人工智能在教育培训和管理等方面的全流程应用,提高教育培训的便利度和实效性。

  《通知》要求各地督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第三方审计制度,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降低预收资金风险。《通知》还提出鼓励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接受行业协会服务和自律管理,通过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培训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开展社会培训机构业务指导、评估和公示,协调纠纷投诉。并加强安全管理。

  教育部提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教育培训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责令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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