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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施行,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并明确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这将有效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的突出问题。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教育专家解读说,这一定义,首先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其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而不是单独赋予学校、教师一种权力。其次,明确了实施的对象和方式,是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理、训导和矫治。第三,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即是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让老师重拾“戒尺”,是为了更好育人。《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专家认为,制定《规则》是确权、也是限权,出发点就是将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对法律禁止的体罚等教师不当管理行为划出红线,推动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无论是老师还是家长,哪些情形可实施教育惩戒都是关注的焦点问题,而《规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专家解读说,不服从,指学生主观不完成其基本的学习任务,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要求;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即学生的个体行为已经在一定范围产生了不良影响;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学生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侵犯权益,指学生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规则》强调,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老师有了“戒尺”后,可以进行哪些教育惩戒措施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而《规则》也细化了教育惩戒的边界。《规则》明确,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可当场实施,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等。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等。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此,《规则》也划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的“红线”,以下“红线”都不能碰: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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