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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理或者弃置有关动物、动物产品

  东南网12月14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三届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记者了解到,该草案立足我省动物防疫工作现状,在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调研中基层反映,长期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主要由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承担,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意识不强,主动性不足,条例应当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为此,建议参照动物防疫法,增加一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科研、诊疗、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在加强动物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方面,草案第六条拟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健康监测,预防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作为草案建议修改稿第七条第三款。

  在规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方面,该草案拟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做好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科研、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和染疫、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处理或者弃置有关动物、动物产品”,作为草案建议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此外,草案还在关于加强犬只的疫病管理,规范种用、乳用动物免疫,加强动物防疫数字化建设以及加强动物防疫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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