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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审核确认省民政厅征求意见

  本报讯 为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审核确认,贵州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三条,近8000字,进一步规范了贵州省低保审核确认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载明,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据悉,低保申请家庭财产应符合的条件有: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家庭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农村低保家庭拥有不超过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但现值在5000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以及现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产或就医所需的车辆及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性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临时性生活补助、捐助金、慰问金、高龄补贴、廉租住房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应当实施分类施保,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所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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