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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会信用立法今日起实施 医闹伤医、学术不端等行为纳入失信清单

  7月1日0时,《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南京获悉,根据该《条例》,酒驾醉驾、医闹伤医、骗取社保、学术不端、考试作弊、诋毁英烈等严重失信行为都会被纳入失信清单,信用信息将在长三角地区和南京都市圈互认互通。而对于轻微偶发失信行为,首次引入惩戒豁免制度。此外,为了避免信用管理泛道德化或者人格分等问题,《条例》框定了“信用分”适用范围,防止信用档案变成公民道德档案。据悉,《条例》从启动到提请一审历时一年半多时间,在立法过程中向社会公开招标,吸引全国智库参与立法,认真总结了南京市社会信用建设的实践经验。

  南京市会预算工委主任、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马巧生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作为国家首批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南京的信用政策制度体系目前已基本形成,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的弊端也在逐渐显现。

  “失信已经不是个人道德问题,而是经济活动中增加交易成本、产生交易纠纷、制约市场活力的社会问题。”南京市会预算工委主任马巧生说。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出台后,南京“奖励诚信、惩戒失信”有了地方性法规依据。根据《条例》内容,酒驾醉驾、医闹伤医、逃票霸座、骗取社保、学术不端、考试作弊、诋毁英烈等20种严重失信败德行为都会被纳入失信目录清单,并将依法受到惩戒。

  同时,《条例》还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列出多项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政府采购、政府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在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在卫生医疗、城市交通、户籍办理等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加分等服务;在申请政府补贴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

  此外,《条例》第三十七条还设定了豁免行为清单,规定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实行行为免予实施惩戒。同时,还明确了南京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信用联合惩戒豁免行为清单,对不予实施联合惩戒的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失信警示、提醒指导约谈等方式,促进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据悉,信用信息将在长三角地区和南京都市圈互认互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确立了南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长三角地区和南京都市圈的定位和作用,力求打破地域和行业间的界限,促进跨区域信用互认和应用场景互通,为建立相关城市协同推进机制和研讨协商机制“试水探路”。

  目前,南京与杭州、武汉、苏州、郑州等市签署了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城市合作框架协议,信用信息的种类认定、评价体系、应用场景亟待进一步融合互通。

  对于“言而有信”的守信市民,《条例》也将信用机制拓展开,信用主体没有失信信息记录就默认为一般守信主体,享受第三十五条列举的一般普惠性的服务管理便利措施。

  《条例》以市民诚信卡为引擎,提供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的诸多优惠便利。同时,还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南京市民卡中为良好社会信用主体加载相关便利和优惠。

  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蓝军介绍,要不断丰富“信用+医疗”“信易批”“信易行”“信易阅”等场景应用内容,鼓励创新更多“信用+”场景,便利群众生活;支持鼓励市场化平台提供数据作为参考,共同为信用生活提供更多应用场景。

  同时,也有市民担心,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出了“地方信用分”,把个人的各种社会表现纳入统计,直接与入学、就业、社会救助等基本权利挂钩。这是否会有造成信用滥用、惩戒过头或信用档案泛道德化的风险?

  对此,南京方面也对此一一作出回应。据介绍,《条例》加强主体权益保障,严防以“信用分”进行人格分等,框定了“信用分”适用范围。其中,《条例》第十六条在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自然人信用分不得用于失信惩戒,不得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避免信用管理泛道德化或者人格分等问题,防止信用档案变成公民道德档案。

  南京市会还说明称,他们在《条例》中确定了失信惩戒四项原则和穿透认定方式,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信用档案,将原本难以追责到位的组织失信落实为个人担责。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条例》从启动到提请一审,历时一年半多时间。 2018年3月,南京决定启动信用立法。2019年1月在南京市十六届二次会议上,南京市会工作报告正式提出“制定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1月9日,《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江苏省十三届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

  南京介绍,在立法过程中,南京市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吸引全国智库参与立法。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南京理工大学在内的三所高校、39名专家教授领衔展开攻关,厘清信用立法的法理基础、社会需求等关键问题。

  与此同时,为解决条例在实际操作中的突出问题,立法领导小组报请南京市会主任会议同意,特意将原定2019年6月份进行的会会议一审,调整为8月份进行,为打造精品良法腾出时间。

  “之所以花这么长时间立一部法,就是要认真总结南京社会信用建设的实践经验,力求通过建设更加注重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权益保护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南京市会预算工委主任、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马巧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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