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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设委: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市建委出台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建委对《意见》进行进一步解读。

  随着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我市招标投标市场高度开放、竞争较为激烈,建筑业企业发展水平、诚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下,对招标责对等的要求更高,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整体成本、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成本也需进一步下降。为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首要责任,充分发挥招投标选优择优的目的,切实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行业现状,我们制定了《意见》。

  一是切实解决现实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的自主范围和职责边界,通过充分赋予招标人自主权,更有助于招标人选择符合项目实际的队伍参与建设。《意见》完善了现行中小型施工项目的评标办法,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简化流程,达到提高评标效率和质量效果。二是优化完善监管体系。《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监管要求,填补了管理制度上的空白。《意见》要求强化中标后合同履约管理,要求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管理,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弥补了项目建设闭环式管理的“短板”。三是继续领跑行业发展。《意见》提出创新性举措解决新矛盾新问题,构建更完善监管体系应对新形势新情况,着力全方面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巩固我市招投标工作在全国的行业领跑地位。

  一是进一步扩大招标人自主权。体现在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设置类似工程业绩条件等,可以委派不多于评标委员会1/3的评委,提高了招标人在评标环节的话语权。二是简化中小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通过简化现行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达到减轻评委负担、提高评审质量的效果。三是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不在通过交易中心发包。《意见》明确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不再通过交易中心发包,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通过竞争择优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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