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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节能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吃警示函 未履行业绩补偿

  北京8月3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号)显示,经查,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存在以下问题:

  神雾集团分别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股票名称“*ST节能”,000820.SZ)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置入上市公司的项目(江苏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分别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4亿元和5亿元,并约定当实际盈利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则由神雾集团进行业绩补偿。根据神雾节能公告的2016年-2018年年报显示,项目实现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截至目前,神雾集团未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神雾集团作为神雾节能的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相关规定,江西证监局现对神雾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神雾集团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

  经记者查询发现,神雾集团于1999年11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3.6亿元,是一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未上市公司。

  神雾集团的子公司神雾节能于1993年4于额日成立,注册资本6.37亿元,于1998年6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截至2019年6月30日,神雾集团为神雾节能第一大股东,持股3.18亿股,持股比例49.84%。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9号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节能)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置入上市公司的项目(江苏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分别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4亿元和5亿元,并约定当实际盈利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则由你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根据*ST节能公告的2016年-2018年年报显示,项目实现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你公司作为*ST节能的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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