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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推进中 下半年将继续审议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8月21日表示,下半年将继续做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

  今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三审,4月26日至5月25日,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间,共收到1437位社会公众提出的4245条意见,还收到部分单位和个人的来信12封。主要是对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关于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证券交易规则等提出了一些建议意见,同时还要求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对社会公众提出的上述意见,臧铁伟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在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

  自2015年4月初审至今,证券法修订审议已经历时四年多。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科创板注册制专节,并从证券的范围、证券的公开发行、证券交易行为、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四年“三读”,证券法修订之路不平坦,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它的修订关系到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大局,决定着资本市场未来很长时间的法治方向,参与修订者谨慎修法,市场参与者屏气关注。市场普遍希望,本轮修法不仅能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四者的关系,还能把握适应创新需求与监管成本的平衡点,满足对投资者保护的精细化要求。更重要的是,还得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日后的制度设计留足法律空间。实现这些市场期盼,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市场监管体制需坚持“一龙治水”的理念。应将协同监管机制写在总则里,提高监管效率。发行制度需进行改革,对主板、中小板、科创板都实行注册制。只要法律责任到位,信息披露有效,注册制并不可怕。

  刘俊海指出,证券交易所本身的公司治理也需要完善,需升级行政监管体系,按照放管服要求,落实放权、维权、赋权。增加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识别、预防和控制制度。充实投资者保护专章条款,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行政前置程序等。

  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责任定位,东北证券合规部总监王爱宾表示,应强调过程责任,加重发行人的责任,中介机构是把关人、守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臧铁伟指出,下半年将继续做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力满足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立法需求,国务院提出了证券法修订案草案的议案,已经常委会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将于2020年2月实施期届满,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审议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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