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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宁联合举办宣传贯彻《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下称《决定》)座谈会。省委常委、宣传部长,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王燕文,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仲梓,副省长费高云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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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依法推动江苏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大运河有关的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必须遵循考古前置制度

《决定》创制性地提出实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考古调查、勘探由省文物部门组织,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这一制度,可以使出让、划拨土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净地”,能够有效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加快建设进度,解决长期以来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

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资源调查、认定、登记和社会发展见证物征集收藏,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名录和档案制度,健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分类保护制度,设立全省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大运河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大运河文物保护员制度,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重视环保,大运河全线禁止新增入河排污口,苏中苏北段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

《决定》明确要求借鉴长江生态保护的经验做法,要求承担南水北调输水功能的大运河苏中苏北段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现有入河排污口应当予以拆除或者关闭;大运河苏南段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逐步减少现有排污口。针对危害大运河河道本体保护的突出问题,规定涉及滨水岸线、现状地形改变的河道治理、除险加固应当推广生态型护岸的普遍应用,防止为拓宽道路而挤占河道及护岸,避免因砌石挡墙过多过高而损害原生风貌。加快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实行船舶污染物集中上岸、集中处理。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

要科学规划和建设大运河文化博物馆等文化设施

《决定》中多处提到了要传承和发展大运河的历史文化精神。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和建设大运河文化博物馆、非遗馆、遗址公园等展陈设施,对现有展示空间进行功能提升和展陈优化,加大藏品征集力度,重点打造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时代经典之作。

省、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明确文物保护相关机构承担专业保护职责。大运河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大运河文物保护员制度,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第五条)四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和全面阐释大运河遗存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加强江苏大运河文化研究和成果出版工作,收集整理江苏大运河档案资料并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和支持编写适合中小学生特点的大运河文化读本读物,开设乡土教育特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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