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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规定瓶装气实名销售、禁止向地下室和高层供应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小吃店爆炸”事故中往往会出现“瓶装气”的身影。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1月7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三审。这也是本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唯一一个历经了三审的条例。相比之前的审议稿,此次修改稿明确了建立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禁止向地下室和高层供应瓶装燃气等条款。

实施严格的生产供应和产品准入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要关注先前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调查进程,对其中暴露出的燃气安全问题,立法上要有所回应和体现。建议严格燃气生产供应和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让资格条件好、经营理念新、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进入燃气经营市场。

二审中被删去的“燃气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得以恢复,并增加瓶装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的内容:对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

瓶装气拟实行销售实名制

瓶装燃气作为管道天然气的重要补充,也是事故发生的“重灾区”,究其原因,从生产到运输,再到用户,瓶装燃气涉及主体较多。省有关单位提出,在用户端,要建立起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在配送上,解决“最后一公里”监管缺失的问题。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共同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燃气经营者对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

禁止在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气

记者注意到,草案三审稿参照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相关要求,规定了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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