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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二手车没过户车不见了法院:仍需过户!

  李先生与王先生通过二手车平台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名下的二手车转卖给王先生,双方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李先生发现车辆被转卖他人并下落不明,遂将王先生、二手车平台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立即履行、二手车平台配合履行车辆过户义务。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配合李先生将涉案车辆过户至本人名下。

  李先生诉称,其与王先生通过某二手车平台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将李先生名下的二手车转卖给王先生。王先生支付购车款1万元后,因其不具备车辆过户资质,双方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李先生陆续收到该二手车产生的违章记录、年检通知,联系王先生后得知其已将该车辆转卖至他人,现车辆下落不明,而王先生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王先生辩称,其与李先生的车辆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王先生将车辆出售后买方又再次转手,现在车辆下落不明,不具备过户条件,车辆欠费违章等也与王先生无关。

  二手车平台辩称,《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买卖双方未于约定时间过户的,风险由怠于行使过户义务方承担,平台无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二手车买卖合同》,李先生将车辆出售给王先生,王先生应在约定期限内将车辆过户,王先生至今未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过户车辆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具有相对性,李先生要求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于法有据,对于王先生称车辆现已转卖他人无法办理过户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李先生要求二手车平台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因无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配合李先生将涉案车辆过户至本人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合同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上面的案例中,尽管王先生辩称涉案车辆已经下落不明,违章记录也并非其造成,但王先生只能通过另行起诉后手卖家等方式“维权”,而不能使李先生为王先生的不诚信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二手车市场正在蓬勃发展,在此提醒各位交易者,二手车平台只充当买卖主体的媒介而非“保护壳”,在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前要仔细阅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交易达成时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对方提出的“暂时不能/不方便办理过户”等请求应谨慎考虑,在车辆尚未过户前紧跟进度,随时掌握车辆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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