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南京文化  文化

原告南京根号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根号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因你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根号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尾款58728元;二、被告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根号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本案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特此公告。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